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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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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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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 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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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 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 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655 号如期 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 00 分-15 点 00 分;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下午 15 点 00 分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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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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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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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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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元
____ 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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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