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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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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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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 频通讯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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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 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 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2 年 5 月 20 日,董事会已于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 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载明根据疫情 防控要求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政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视频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提供会议视频通讯接入信息,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视频通讯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等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提示性公告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因上海市防疫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以视频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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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38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五届监事会部分监 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可的其他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以视频通讯方式接入会议的股东已声明其选择进行网络投票,故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进行现场会议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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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统计了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 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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