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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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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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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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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曾祥一、王锋(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重庆 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已于2012 年3 月2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并发 布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召集人、出席对象等会议安排事项,并说明了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4 月16 日上午在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8 号万达广场一栋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建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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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投票代理人共计8 人,代表股份44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79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如下议案:
-
1、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审议《关于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5、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6、审议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7、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审议《关于陈先辞去公司监事的议案》; -
9、审议《关于聘任陈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10、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宣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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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 渝 见证律师:曾祥一 王 锋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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