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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Network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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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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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君意字(2011)第018 号
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曾祥一、王锋(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已于2011 年3 月15 日及2011 年3 月2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并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22 日上午在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 号万达广场一栋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建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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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投票代理人共计8 人,代表股份44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79 %。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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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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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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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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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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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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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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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增选慕丽娜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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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增选韩红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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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变更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及注册地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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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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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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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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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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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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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宣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 渝
见证律师:曾祥一
王 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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