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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sun Precis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Dec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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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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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 兼任的董事。
-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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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年支付,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 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 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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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 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 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 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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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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