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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F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Nov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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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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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振大環球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941,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941,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6/12/21 110/10/0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10/11/0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941,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941,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3.2357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本公司於110年11月9日始成為公開發行公司。
備註2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為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申報首次公開發行之日期。
備註3 106年度及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各別分別發行1次及2次,共計發行3次。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3.24%,對股權稀釋影響不大。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振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以玆公司與員工遵循。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其得
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47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47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於本公司公開發行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為每股25元。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者,其認股
價格以不低於本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所示之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後發行者,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該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
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四年六個月,不得轉
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可執行認股權比例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30%為上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六個月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
量之55%為上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六個月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
量之全額為上限,行使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
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離職日起喪失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
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
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5.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
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
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6.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
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尚失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
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
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外,但如認
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得自行決定不調整認股價格,且
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若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本公司股票仍未上市
櫃,則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之每股淨值。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
及認股比例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公司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值調整之。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於每年7月15日至7月23日(若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則停止行使認股權)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請求書」,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前開認股期間,董事會得視需要調整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公開發行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放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若公司己公開發行後者,則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
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逕行交付或集保劃撥之方
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認股權人得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得依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行使所有
認股權,如未於前述存續期間內執行認股權,該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失其效力,認
股權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

(五)本公司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授權董事會訂定,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
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六)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掛牌買
賣。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簽約與保密規定
(一)認股權憑證得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
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股
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簽署第一項之同意書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證尚未執行」與「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十二、施行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訂定,修
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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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以玆公司與員工遵循。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
股權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
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
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
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上限為2,1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100,000股。實際發行張數依董事會最終決議訂之。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本公司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為每股25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六年又一個月,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可執行認股權比例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29%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39%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49%行使認股權利。
(4)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64%行使認股權利。
(5)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五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79%行使認股權利。
(6)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100%行使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
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離職日起喪失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
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
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5.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
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
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6.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等法定留職停薪事由或屬於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個人因素申請留職停薪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依下列情形辦理

(1) .具有<全部>或<部分>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者,應自留職停薪結束日後最近一期依
本辦法第8條規定可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執行。
(2) .具有<部分>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者,可認購之權數應依認股權所訂服務期間有服務
之事實期間比例換算。
(3) .以上所稱以具行使權利者,係指認股權人在認股權所訂服務期間有服務之事實者。
另具有<部分>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者,係指在上開認股權所訂服務期間未全數任職滿整
年度。
(4)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該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尚失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時,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
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
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不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且不得低於每股新台幣十元;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
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應填具「認股權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
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公開發行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放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若公司己公開發行後者,則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
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逕行交付或集保劃撥之方
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認股權人得依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行使所有認股權,如未於前述存續期間內執行認
股權,該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失其效力,認股權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
利。
(五)本公司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授權董事會訂定,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
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六)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掛牌買
賣。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簽約與保密規定
(一)認股權憑證得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
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股
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簽署第一項之同意書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證尚未執行」與「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十一、施行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訂定,修
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說明**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證
櫃新字第1100011914號函核准發行:一○六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可執行認股數量
2,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一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可執行認股
數量1,939,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一一○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可
執行認股數量267,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合計得認購普通股2,208,000股,
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申報生效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