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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F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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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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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4441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上午 10 時整
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99 號 15 樓


目錄

頁次

壹、開會程序...1
貳、開會議程...2
一、報告事項...3
二、承認事項...4
三、討論事項...4
四、臨時動議...5
五、散會...5

參、附件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6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8
三、114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9
四、114年度盈餘分配表...23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24
六、「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25
七、「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26
八、「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28

肆、附錄
一、公司章程...30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34
三、全體董事持股情形...42


-1-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5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5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開會時間:民國1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

開會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15樓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各項表冊報告。
(三)本公司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本公司114年度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案。

五、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案。
(二)修訂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案。
(三)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案。
(四)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2-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 114 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6~7頁)。

第二案

案 由: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各項表冊報告。

說明:114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第8頁)。

第三案

案 由:本公司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依公司法第235-1條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4條規定,以現金分派員工酬勞金額計新台幣9,500,000元,其中屬基層員工酬勞金額計新台幣5,130,893元,董事酬勞金額計新台幣0元。

第四案

案 由:本公司114年度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說明:(一)依本公司章程第23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二)本公司114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3,303,800,638元,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10.8元,計新台幣736,296,243元。

(三)現金股利按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四)股利分配如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配息率因而需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五)本案授權董事長另訂定配息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3-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前述財務報表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樹芝會計師及林恒昇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二)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6~7頁)及附件三(第9~22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114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928,292,833元,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3,303,800,638元,114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四(第23頁)。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本公司為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第24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本公司為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六(第25頁)。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本公司為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七(第26~27頁)。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本公司為配合法令修訂,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八(第28~29頁)。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5-


【附件一】

振大球球超前有限公司

114年度全球報告書

近年全球政經情勢變動快速,地緣政治風險升高,供應鏈重組趨勢持續發展,品牌客戶對供應商在生產效率、品質管理與交期彈性等方面要求日益提高。面對產業環境的變化與挑戰,振大持續強化營運體質與管理效率,深化既有客戶合作關係,同時積極開發新客戶與新產品,穩定擴大營運規模。

公司並持續發揮多產區布局優勢,靈活調整產能配置,以因應客戶需求與市場變化。展望未來,振大將持續提升產品研發能力與生產效率,深化客戶合作並拓展潛力客戶,以穩健策略推動公司長期發展。

壹、114年度營業計劃實施概況與成果說明

一、114年度營業計劃實施概況

  1. 深化客戶合作關係

振大持續與品牌客戶深化合作,並透過產品開發與設計能力提升,提供多元服飾產品,包括居家服飾、休閒服飾、運動機能服及睡衣等,以滿足客戶多元需求並強化合作關係。

  1. 提升生產效率

公司持續推動生產設備升級與自動化導入,並導入線上倉儲管理系統,使存貨管理及生產流程更加完善,提升整體生產效率與產能利用率。

  1. 產區布局

振大採亞洲(越南及印尼)與非洲雙產區布局,具備成本與供應鏈彈性優勢,並搭配當地合作外發廠區靈活調度,以提升整體產能與接單能力。

二、114年度營業計劃實施成果及預算執行情形

  1. 實施成果:振大 114 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為 7,480,059 仟元,較 113 年度 5,831,162 仟元成長 28.28%;114 年度之稅後淨利為 929,877 仟元,較 113 年度 929,364 仟元成長 0.05%。

  2. 預算執行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未公開民國 114 年度財務預測資訊,無須揭露 114 年度預算執行分析資料。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財務收支 營業收入淨額 5,831,162 7,480,059
營業毛利 1,444,723 1,724,863
營業利益 936,269 1,066,248
稅後損益 929,364 929,877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16.15 12.94
股東權益報酬率(%) 19.73 15.59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154.97% 156.40%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195.25% 171.33%
純益率(%) 15.94 12.43
基本每股盈餘(元) 15.41 14.79

貳、115年度營業計畫說明

一、115年度營業計畫

  1. 新客戶開發

除維持既有客戶長期合作關係外,持續開發具成長潛力之新客戶,以建立多元客戶結構並提升營運成長動能。

  1. 生產效率及品質優化

持續推動自動化設備升級及生產流程優化,以提升生產效率與產能利用率,同時強化內部管理及內控制度,提升整體營運效率。

  1. 推動永續發展

持續推動環境保護、勞動人權及公司治理相關制度,並落實節能減碳與資源管理,以推動企業永續經營。

二、115年度研究發展計劃

公司持續與客戶合作進行產品開發,並透過台北研發團隊提升設計與開發能力,以提供多樣化產品選擇,強化客戶合作關係並提升市場競爭力。

董事長:許公任 總經理:李炤賢 會計主管:李哲宇


【附件二】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 114 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樹芝及林恒昇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公司法第 219 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察。

此致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5 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葉佳鑫 董信豪

中華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附件三】

KPMG

金佶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電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真 Fax +886 2 8101 6667

網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振大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收入認列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八)。


KPMG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係從事成衣製造及加工等業務,營業收入係財務報告之重要項目之一,且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所關切之事項。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測試與收入認列內部控制作業流程之執行有效性。
  • 抽查全年度適當樣本量,核對外部訂單、出貨單及發票等文件,確認收入是否被正確記錄。
  • 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出貨,核對出貨相關憑證及表單,以確定銷貨收入認列於財務報表適當期間。

其他事項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10-


KPMG

  1.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2.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3.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樹芝

會計師:

林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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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40003949號

核准簽證文號: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495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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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產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1,987,619 23 825,496 14
1110 透過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270,916 3 249,593 4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四)) 1,206,139 14 1,147,871 19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五)及(十八)) 2,114,055 25 1,344,031 23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六)) 47,172 1 47,940 1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9,206 - 10,338 -
130X 存貨(附註六(七)) 1,401,368 16 1,065,221 18
1410 預付款項 24,837 - 37,714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685 - 1,706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一)及八) 1,500 - 17,868 -
流動資產合計 7,064,497 82 4,747,778 80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403,161 5 602,434 10
1517 透過其他綜合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192,996 2 - -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 210,466 3 - -
1600 不動產、販易及設備(附註六(八)及八) 439,238 5 386,329 6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九)) 145,071 2 159,419 3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十)) 2,504 - 4,774 -
1780 無形資產 11,521 - 7,906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四)) 56,477 1 52,378 1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十三)) 11,216 - 18,307 -
非流動資產合計 1,472,650 18 1,231,547 20
資產總計 $ 8,537,147 100 5,979,325 100
負債及權益 金額% %
--- ---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及八) $ 314,268 4
2120 透過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註(二)) 2,082 -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八)) 41,788 -
2150 應付票據 5,980 -
2170 應付帳款 709,757 8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十三)) 237,631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129,344 2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二)及七) 29,728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48,010 1
流動負債合計 1,518,588 18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四)) 8,269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二)及七) 48,066 1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24 -
非流動負債合計 56,359 1
負債總計 1,574,947 19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五)及(十六)):
3110 普通股股本 681,756 8
3200 資本公積 2,408,340 28
3310 決定盈餘公積 464,949 5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6,636 -
3400 未分配盈餘 3,389,994 40
3400 其他權益 2,317 -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6,953,992 81
36xx 非控制權益 8,208 -
權益總計 6,962,200 81
負債及權益總計 $ 8,537,147 100
114.12.31 113.12.31
--- ---
金額% 金額%
$ 314,268 4
2,082 -
41,788 -
5,980 -
709,757 8
237,631 3
129,344 2
29,728 -
48,010 1
1,518,588 18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許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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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烜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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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李哲宇


振大環保教育學院電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八)) $ 7,480,059 100 5,831,162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六)及七) 5,755,196 77 4,386,439 75
5900 營業毛利 1,724,863 23 1,444,723 25
營業費用(附註六(五)(八)(九)(十二)(十三)(十六)(十九)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395,153 5 260,350 5
6200 管理費用 259,666 4 232,865 4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7,619 - 7,093 -
6450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3,823) - 8,146 -
營業費用合計 658,615 9 508,454 9
營業淨利 1,066,248 14 936,269 1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十二)(二十)及七):
7100 利息收入 75,772 1 112,016 2
7010 其他收入 34,877 - 30,762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3,048 - 109,266 1
7050 財務成本 (11,892) - (8,634)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01,805 1 243,410 4
7900 稅前淨利 1,168,053 15 1,179,679 20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四)) 238,176 3 250,315 4
8200 本期淨利 929,877 12 929,364 16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十四))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359 - 180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 - -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359 - 180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11,322 - 7,628 -
836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74) - -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2,371 - 1,507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077 - 6,121 -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436 - 6,301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938,313 12 935,665 16
本期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928,294 12 928,633 16
8620 非控制權益 1,583 - 731 -
$ 929,877 12 929,364 16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937,249 12 934,831 16
8720 非控制權益 1,064 - 834 -
$ 938,313 12 935,665 16
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十七))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元) $ 14.79 15.41
9780 豬粹每股盈餘(元) $ 14.52 15.16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許公任

經理人:李姮賢

會計主管:李哲宇


14

孫大環

孫安同工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全球生產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普通股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普通機構附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描)益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數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 602,800 800,319 298,356 8,898 2,754,007 (14,711) - 1,875 4,451,544 6,018 4,457,562
本期淨利 - - - - 928,633 - - - 928,633 731 929,364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6,018 - 180 6,198 103 6,30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928,633 6,018 - 180 934,831 834 935,665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判法定盈餘公積 - - 73,759 - (73,759) - - - - - -
提判特別盈餘公積 - - - 3,938 (3,938)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434,016) - - - (434,016) - (434,016)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 - - - (292) - - - (292) 292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2,822 - - - - - - 2,822 - 2,822
員工行使認股權 1,376 1,637 - - - - - - 3,013 - 3,013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18 - - - - - - 18 - 18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604,176 804,796 372,115 12,836 3,170,635 (8,693) - 2,055 4,957,920 7,144 4,965,064
本期淨利 - - - - 928,294 - - - 928,294 1,583 929,877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9,470 (874) 359 8,955 (519) 8,436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928,294 9,470 (874) 359 937,249 1,064 938,313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判法定盈餘公積 - - 92,834 - (92,834) - - -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 - (6,200) 6,200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622,301) - - - (622,301) - (622,301)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6,865 - - - - - - 6,865 - 6,865
員工行使認股權 1,580 1,754 - - - - - - 3,334 - 3,334
現金增資 76,000 1,594,920 - - - - - - 1,670,920 - 1,670,920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5 - - - - - - 5 - 5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681,756 2,408,340 464,949 6,636 3,389,994 777 (874) 2,414 6,953,992 8,208 6,962,200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許公任

經理人:李烜賢

會計主管:李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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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吳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電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真 Fax +886 2 8101 6667

網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收入之相關揭露,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六)。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主係從事成衣製造及加工等業務,營業收入係財務報告之重要項目之一,且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所關切之事項。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16-


KPMG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測試與收入認列內部控制作業流程之執行有效性。
  • 抽查全年度適當樣本量,核對外部訂單、出貨單及發票等文件,確認收入是否被正確記錄。
  • 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出貨,核對出貨相關憑證及表單,以確定銷貨收入認列於財務報表適當期間。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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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1.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樹芝

會計師:

林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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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40003949號

核准簽證文號: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495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18-


民國一一一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景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10 透過租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及(十六))
1200 其他應收款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七)
130X 存貨(附註六(五))
1410 預付款項
1425 預付加工費、關係人(附註七)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一)及八)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租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六))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七)及八)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八))
1780 無形資產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二))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十一))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 1,843,012 22 739,250 13
270,916 3 249,593 4
712,175 8 1,147,871 20
2,114,055 25 1,344,028 23
15,589 - 30,959 1
503 - 2,996 -
1,428,156 17 1,069,389 19
18,161 - 16,171 -
108,295 1 47,986 1
9,687 - 940 -
1,500 - 17,868 -
6,522,049 76 4,667,051 81
403,161 5 602,434 10
--- --- --- ---
210,466 3 - -
1,173,148 14 355,901 6
109,096 1 98,053 2
12,375 - 16,874 -
10,684 - 6,246 -
56,477 1 52,378 1
6,957 - 12,168 -
1,982,364 24 1,144,054 19
8,504,413 100 5,811,105 100
--- --- --- ---
114.12.31 113.12.31
--- --- --- ---
金額 % 金額 %
$ 314,268 4 - -
2,082 - - -
41,162 - - -
3,824 - 1,377 -
692,539 8 582,411 10
147,602 2 24,333 1
153,349 2 79,351 1
4 - 157 -
127,500 1 128,328 2
10,669 - 10,102 -
47,297 1 16,252 -
1,540,296 18 842,311 14

非流動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二))
2580 投資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及七)
非流動負債合計
負債總計

權益(附註六(十三)及(十四)):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8,269 - 3,901 -
1,856 - 6,973 -
10,125 - 10,874 -
1,550,421 18 853,185 14
681,756 8 604,176 11
--- --- --- ---
2,408,340 28 804,796 14
464,949 6 372,115 6
6,636 - 12,836 -
3,389,994 40 3,170,635 55
2,317 - (6,638) -
6,953,992 82 4,957,920 86
$ 8,504,413 100 5,811,105 100

(請详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許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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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烜警

會計主管:李哲宇


後來在線報告書號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六)) $ 7,477,091 100 5,829,100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五)(七)(八)(十一)(十四)及七) 5,934,880 79 4,562,447 78
5900 營業毛利 1,542,211 21 1,266,653 22
營業費用(附註六(四)(七)(八)(十)(十一)(十四)(十七)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355,146 5 221,265 4
6200 管理費用 142,532 2 121,925 2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7,619 - 7,093 -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3,895 - (7,472) -
營業費用合計 509,192 7 342,811 6
營業淨利 1,033,019 14 923,842 1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十)(十一)(十八)及七):
7100 利息收入 67,222 1 111,664 2
7010 其他收入 27,856 - 29,314 -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20,261) - 134,955 2
7050 財務成本 (10,771) - (7,587)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61,158 - (15,611)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25,204 1 252,735 4
7900 稅前淨利 1,158,223 15 1,176,577 20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二)) 229,929 3 247,944 4
8200 本期淨利 928,294 12 928,633 16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十一)及(十二)):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359 - 180 -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359 - 180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11,841 - 7,525 -
836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74) - -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2,371 - 1,507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596 - 6,018 -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955 - 6,198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937,249 12 934,831 16
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十五))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元) $ 14.79 15.41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元) $ 14.52 15.16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許公任

經理人:李炤賢

會計主管:李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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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千元

普通股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 602,800 800,319 298,356 8,898 2,754,007 (14,711) - 1,875 4,451,544
- - - - 928,633 - - - 928,633
- - - - - 6,018 - 180 6,198
- - - - 928,633 6,018 - 180 934,831
- - 73,759 - (73,759) - - - -
- - - 3,938 (3,938) - - - -
- - - - (434,016) - - - (434,016)
- - - - (292) - - - (292)
- 2,822 - - - - - - 2,822
1,376 1,637 - - - - - - 3,013
- 18 - - - - - - 18
604,176 804,796 372,115 12,836 3,170,635 (8,693) - 2,055 4,957,920
- - - - 928,294 - - - 928,294
- - - - - 9,470 (874) 359 8,955
- - - - 928,294 9,470 (874) 359 937,249
- - 92,834 - (92,834) - - - -
- - - (6,200) 6,200 - - - -
- - - - (622,301) - - - (622,301)
- 6,865 - - - - - - 6,865
1,580 1,754 - - - - - - 3,334
76,000 1,594,920 - - - - - - 1,670,920
- 5 - - - - - - 5
$ 681,756 2,408,340 464,949 6,636 3,389,994 777 (874) 2,414 6,953,992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許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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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李哲宇


民國一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1,158,223 1,176,577
調整項目:
收益曹個項目
折舊費用 17,690 15,574
攤銷費用 1,724 1,549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回轉利益) 3,895 (7,47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損失(利益) 32,335 (7,969)
利息費用 10,771 7,587
利息收入 (67,222) (111,664)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6,865 2,822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損失之份額 (61,158) 15,611
收益曹個項目合計 (55,100) (83,96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帳款 (773,922) (510,960)
其他應收款 15,370 1,216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2,493 2,663
存貨 (358,767) (362,679)
預付款項 (1,990) 15,168
預付款項-關係人 (60,309) 53,268
其他流動資產 (8,747) 6,254
淨補定福利資產 (9) (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1,185,881) (795,07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41,162 (667)
應付票據 2,447 (4,749)
應付帳款 110,128 75,796
應付帳款-關係人 123,269 (13,055)
其他應付款 73,998 (141,985)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153) 37
其他流動負債 31,045 (4,58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381,896 (89,20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803,985) (884,276)
調整項目合計 (859,085) (968,238)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299,138 208,339
收取之利息 67,222 111,664
支付之利息 (10,771) (7,587)
支付之所得稅 (232,857) (351,404)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22,732 (38,988)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803,847) (1,611,658)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029,077 1,757,883
取得其他金融資產 (1,738) (70,215)
處分其他金融資產 18,106 302,473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571,810) (456,324)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717,425 92,546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6,719) (2,034)
存出保證金增加 (29) (1,437)
取得無形資產 (6,162) (1,887)
預付設備款減少(增加) 5,608 (4,029)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369,911 5,318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1,937,395 993,294
短期借款減少 (1,623,127) (993,29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增加 2,082 -
租賃本金償還 (12,065) (10,466)
發放現金股利 (622,301) (434,016)
現金增資 1,670,920 -
資本公積歸入權 5 18
員工執行認股權 3,334 3,013
取得子公司股權 (745,124) (77,430)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611,119 (518,881)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1,103,762 (552,551)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39,250 1,291,80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843,012 739,250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許公佳

經理人:李紹賢

會計主管:李哲宇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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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小計 合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2,461,700,184
加:114 年度稅後淨利 $928,292,833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92,829,283)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6,636,904 842,100,454
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3,303,800,638
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每股 10.8 元) (736,296,243)
期末未分配盈餘 $2,567,504,395

董事長:許公任

經理人:李煜賢

會計主管:李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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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說明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非營業用不動產及其他非營業用固定資產,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須經公司內部簽呈,送呈董事長核准;...。
另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限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投資金額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5%為限。
二、有價證券投資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50%為限,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50%為限。
上述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之計算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計算基礎;本辦法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非營業用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須經公司內部簽呈,送呈董事長核准;...;
另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限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投資金額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5%為限。
二、有價證券投資之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50%為限,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50%為限。
上述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之計算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計算基礎;本辦法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依據實際營運狀況修訂。
第二十八條
前述子公司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二十八條
前述子公司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本公司各子公司於其取得或處份資產時,應依本辦法辦理。但若子公司已依「公開發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者,不在此限。 依據實際營運狀況修訂。

-24-


【附件六】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說明
第四條
……。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
須經謹慎評估,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第四條
……。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
須經謹慎評估並依本公司核決權限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依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第五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契約總額以現有部位為限,現
有部位係指公司最近一月自結
報表所持有之金融資產與金融
負債淨部位,停損限額如下規
定:… 第五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契約總額及個別限額,係依據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之投資限額,另停損限額如下規定:… 依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25-


【附件七】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說明
第一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及其納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以下合稱「本集團」)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包含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各層級子公司。 未來本辦法適用全集團,調整辦法中相關文字。
第二條
本公司之資金,除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本公司不得資金貸與給股東。 第二條
本集團之資金,除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本集團各子公司不得自行核准、裁量或變更資金貸與條件,其辦理之資金貸與,應依集團母公司依本辦法核准之內容執行。 允許未來集團內公司得進行資金貸與他人行爲,但皆須經集團母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二、(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五、本公司與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不得從事資金貸與他人相關作業。 第七條
二、(一)除本款(三)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四)本公司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或該等子公司彼此間之資金貸與,不適用前述比例限制;惟其資金貸與總額於任何時間點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且對單一貸與對象之核准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
三、(三)本公司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或該等子公司彼此間之資金貸與,得適用下列特別期限規定:
1.每一核准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如有續借或展延必要者,以 依據實務作業修訂內容,增訂集團內公司資金貸與時之限額、期間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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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次為限。屆期前若經董事會通過展延貸與期限,則無須有實際金流還款。
2.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未達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不適用前項特別規定,仍依本辦法一般規定辦理。
五、本公司與子公司……。
(刪除)
七、(四) 子公司對外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辦法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依其所訂程序辦理。
子公司辦理前項資金貸與事項時,應事前提供相關申請資料、風險評估及資金用途說明予本公司,並經本公司依本辦法核准後,始得辦理。
子公司於貸款撥放後,應就已貸與金額之收回情形、風險控管及後續追蹤結果,定期彙整並呈報本公司,以利母公司進行持續監督與控管。 | |
| --- | --- | --- |
| 第八條
二、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
本公司之子公司不得從事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相關作業。 | 第八條
二、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
本集團各子公司不得自行核准、裁量或變更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事項,其辦理之背書保證,應依集團母公司依本辦法核准之內容執行 | 允許未來集團內公司得進行為他人背書保證之行為,但皆須經集團母公司董事會同意後執行。 |

-27-


【附件八】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說明
二、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4.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二、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4.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5日臺證治理字第11500029701號函修訂內容。
十三、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7.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十三、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7.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8.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9.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5日臺證治理字第11500029701號函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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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1.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2. 如依第八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以下依序移項) | |
    | --- | --- | --- |
    | 二十三、實施及修訂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二十三、實施及修訂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 增列本次修訂日期 |

-29-


【附錄一】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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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GREAT GIANT FIBRE GARMENT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後:

  1. C301010 紡紗業
  2. C302010 織布業
  3. C305010 印染整理業
  4. C306010 成衣業
  5. 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
  6. 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
  7.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8.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9.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為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後,得依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背書保證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之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式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捌億元整,分為捌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本公司得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陸佰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用,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本公司如以低於市價(每股淨值)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轉讓員工庫藏股、發行新股依法應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承購,以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八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九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之期間內均停止之。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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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本公司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條規定辦理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受限制或依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有關其行使之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公司如欲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時,須依公司法第156條之2規定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連選得連任。依前項董事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不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依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之,前開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九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得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通常之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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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為全體董事於任期内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有關監察人職權。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本公司董事會得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行使職權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廿二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依法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淨利,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如有剩餘再依餘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應由股東會決議;以發放現金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盈餘減除彌補累積虧損、提列法定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 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當年度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10%。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按下列規定提撥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一、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支付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該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其中,應提撥獲利金額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
二、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前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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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五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一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八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二月二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許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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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一、目的

  1.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
  2.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二、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1.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2.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3.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4.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5.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5.1 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5.2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5.3 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6.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7.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8.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9.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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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1.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2.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3.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三、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1.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2.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3.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4.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四、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1.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2.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五、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1.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2.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3.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4.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5.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6.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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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2.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六、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通知應載事項

  1.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1.1 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1.2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2.1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1.2.2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1.2.3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1.2.4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1.3 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七、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1.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3.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4.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5.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八、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1.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錄音及錄影。
  2.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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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2.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3.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1.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2.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3.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五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4.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十、議案討論

  1.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2.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4.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十一、股東發言

  1.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2.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3.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4.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5.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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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2.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3.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十二、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1.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2.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3.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4.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5.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十三、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1.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2.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應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3.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4.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6.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7.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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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2.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3.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4.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五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5.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十四、選舉事項

  1.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2.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十五、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3.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當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4.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5.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十六、對外公告

  1.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2.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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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十七、會場秩序之維護

  1.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2.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3.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4.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十八、休息、續行集會

  1.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2.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竟場地繼續開會。
  3.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十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二十、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在地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二十一、斷訊之處理

  1.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2.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3.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4.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5.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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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2.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3.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4.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二十二、數位落差之處理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二十三、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訂於民國一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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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振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普通股 68,175,578 股。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5,454,046 股。

三、截至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15 年 3 月 13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股情形如下:

| 職稱 | 姓名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
記載之持有股數 | |
| --- | --- | --- | --- |
|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董事長 | 許公任 | 6,042,421 | 8.86% |
| 董事 | 乘基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簡美娥 | 5,576,165 | 8.18% |
| 董事 | 李炤賢 | 1,429,219 | 2.10% |
| 董事 | 鄒世權 | 600,123 | 0.88% |
| 獨立董事 | 吳宏城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英宗宏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葉佳鑫 | 0 | 0.00% |
| 合計 | | 13,647,928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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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風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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