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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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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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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201412

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 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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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 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四)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见本制度 第十六条),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香港上 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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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不含公司及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或其他组织;

  • (四)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

  • 1 、配偶;

  • 2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 3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 4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 5 、配偶的兄弟姐妹;

  • 6 、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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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前述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间 的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关系。 第十条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 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 “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监事”、 “最高行政 人员”和“主要股东”;

(二) 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 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 股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 分之十(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 任何于上述 () 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述 () 款及此 () 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 及

(五) 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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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更详细 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 (四) 提供担保;

  •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 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 (十三)购买商品;

  •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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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 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 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关连交 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 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而包括以 下类别的交易:

  • (一) 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 (二)

  • i. 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 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或

  • ii. 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议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 证券;

  • (三)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运营租赁或分租;

  • (四)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 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 保或抵押;

  • (五)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 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 (六) 发行公司的新证券;

  • (七) 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务;或

  • (八)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有关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详细定义 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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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业务渠道或 利用关联关系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相关参会 及表决的情况。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认定的 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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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香港联交所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事先由公司征得 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 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 中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 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特别决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05 %以上的,并应提交董 事会批准;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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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 %以上的,并应提交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5 %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若关联交易涉及股权或除股权与货币现金外的其 它资产,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或购买产品、提供或接受劳 务、委托或受托销售、投资证券或其衍生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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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但因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借款情况除 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 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 公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条 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连交易: 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 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 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审批 程序方面的要求。

  • (一) 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第三十一条年度审核的有 关规定。

(二) 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 (A)公告的处理原则,及本条第(三)(1)(F) 款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 守本条第三( 2 )(A)款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财 务资助须按其是一次性,还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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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遵循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处理原则或部分豁 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的处理原则。

  • (三) 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 准的规定。

  • (1)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并获得独 立股东批准,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 A ) 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 批准后次日发布公告。

  • B ) 经董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后,独立财务顾问 须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并将该意见提交独立董事 审阅,独立董事随后须召开单独会议,确认 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如独立董事间意见不一致,应同 时列出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及独立董事的上述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 布的股东通函中。

  • C ) 必须于发布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 交股东。在将通函送交股东以前,必须将通 函的预期定稿送香港联交所所审阅,再将经 香港联交所确认的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 通函送交股东,通函必须备有中、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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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修订或补充通函及 `/` 或提供有关资料应 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或 《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更早的期限)内送交 股东。
  • D ) 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 会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联方须放弃表决 权。独立股东批准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公司 须于会议后首个营业日在报章上刊登公告, 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对于豁免召开股东大 会的关连交易,独立股东可以书面方式给予 批准。

  • E ) 获批准的关连交易应报董事会备案。

  • F ) 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 首份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 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 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期限及抵押)、 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

  • (2) 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循如下处理原则:

  • A ) 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全年最高限额,并披露 该限额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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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与关联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 的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

    • 3 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 3 年的, 需取得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
  • C ) 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并按 照公司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同时上报董事 会备案。

  • D ) 遵循第三十一条所列持续关连交易年度审核 的有关要求。

  • (3) 非豁免范围内的财务资助是一次性关连交易的,应遵 本条第(三)(1)款的规定处理;非豁免范围内的财 务资助是持续关连交易的,应遵循本条第(三)(2) 款的规定处理。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适用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 (一)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 (二) 财务资助;

  • (三) 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 (四)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 (五)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 (六) 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 (七)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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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 (九)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 (十)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核的要求如下:

  • (一) 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 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

  • (1) 该等交易属公司的日常业务;

  • (2) 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 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 则对公司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 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 (3) 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 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 (二) 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公司 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 10 个营业日送交香港联交所), 确认有关持续关连交易:

  • (1) 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 (2) (若交易涉及由公司提供货品或服务)乃按照公司的 定价政策而进行;

  • (3) 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及

  • (4) 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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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公司必须容许(并促使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 审计师查核公司的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师按本规则就 该等交易作出报告。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 注明其审计师有否确认上述第(二)款所要求的事项。

  • (四) 公司如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独立董事及╱或审计师将不 能分别确认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要求的事 项,必须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刊登公告。公司或须 重新遵守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认为适合的 其他条件。

  • (五) 如公司订立了一项涉及持续交易的协议,其后该等交 易却(不论因任何原因,例如其中一交易方变为公司 的董事)变成持续关连交易,公司必须在其得悉此事 后,立即就所有此等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本章所有适用 的申报、年度审核及披露规定。如协议有任何修改或 更新,公司必须就此等修改或更新后生效的所有持续 关连交易,全面遵守本办法所有适用的申报、年度审 核、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一 第 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 ) 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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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 ()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 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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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 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应当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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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 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下事项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关连交易的公告、通告及年 报应当至少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68 至第 14A.72 条所要求的 资料。

第四十条 如有连串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 成,有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 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数 交易类别的关连规定并作出适当的披露。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 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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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是24个月。香港联交所在决定是否将关联交易合并计算时,将考 虑: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人士 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 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香港联交所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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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 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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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定义

以下列出有关关连交易在上市规则内的若干定义是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的规定作出的简要表述。画线的词语将在本附录其他段落作出进 一步释义。

1. 与第三方的指定类别交易

上市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的“指定类别交易”为关连交易的交易 包括:

  • (a) 上市集团公司向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又或是接 受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资助。“共同持有的实体” 指一家公司,其股东包括以下人士:

(i) 上市集团公司;及

  • (ii) 任何拟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而该(等)人士 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 使 10% 或以上表决权;该 10% 水平不包括该(等) 人士透过拟上市公司持有的任何间接权益;及

  • (b) 上市集团公司向一名非关连人士购入某公司(“目标公司”) 的权益,若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属以下人士:

  • (i)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 ( 或拟成为 ) 名控权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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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 ( 或因交易而将成为 ) 一名控权人 (或建议中的控权人)之联系人。

: 若交易涉及的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资产总值 90% 或以上, 购入目标公司的资产亦属一项关连交易。

若控权人或其联系人,纯粹因为透过上市集团公司持有目 标公司的间接股权,而合计后属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则 (b) 款不适用于拟上市公司建议中的收购项目。

2. 持续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易, 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这些关连 交易通常是上市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

3. 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中对附属公司的定义分为三部分,其定义包括:

(a)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622 章)对 " 附属企业 " 所界定的涵 义,其中包括附属公司。

一间公司须当作为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如果:

(i) 该另一间公司:

  • (A) 控制首述的公司董事局的组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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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控制首述的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或

  • (C) 持有首述的公司的过半数已发行股本(所持股本 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 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 股本内);或

  • (ii) 首述的公司是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而该间公司是 上述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

" 附属企业 " 亦包括合伙或经营某行业或业务的非法团组 织,而就该附属企业而言,一母企业(除其他以外)凭藉 该附属企业的章程文件或 " 控制合约 " 而有权对该附属企 业 " 发挥支配性的影响力 " 。一间企业须被视为有权向另一 企业 " 发挥支配性的影响力 " 如该企业有权向另一企业作 出有关该另一企业的营运及财务政策的指示,而不论该等 指示是否对该另一企业有利,该另一企业的董事或过半数 董事均有责任遵从该等指示。

(请注意,以上仅是公司条例规定的一般概述,必要时, 请参见公司条例以及公司条例的所有规限。)

  • (b) 任何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 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一实体的经审计综合帐目中 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及

第 22 页

  • (c) 其股本权益被另一实体收购后,会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 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 一实体的下次经审计综合帐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 任何实体。

4. 关连人士

  • " 关连人士 " 包括:

  • (a) 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

  • (b) 任何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的人士;

  • (c) 任何上述 (a)(b) 的联系人;

  • (d) 关连附属公司;及

  • (e) 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 以上 (a)(b) 款并不包括拟上市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 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 (i) “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 收益相较于上市集团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 (A) 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 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 分比率(上市规则有定议)每年均少于 10% ; 或

第 23 页

  • (B)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上市规则有定 议)少于 5%

  • (ii) 如有关人士与拟上市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 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 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拟上市公司的“非 重大附属公司”;及

  • (iii) 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 100% 的总资产、盈 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 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 拟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此外,香港联交所可不时决定某些人士或实体为中国发行人的 关连人士(就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关连交易而言。香港联交所 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但是,香 港联交所或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解释其与某个中国政府机关之间 的关系,以及不应将该政府机关视为关连人士之理由。如香港 联交所决定该中国政府机关应被视作为关连人士,则拟上市公 司必须遵守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附加责任。

5. 监事

“监事”指获选举为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者。根据中国法 律,监事会负责监督上市公的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 24 页

员。

6. 主要股东

就某公司而言,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 分之十( 10% )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

7. 控权人

“控权人”指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

8.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指在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 使 30% (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 的其他百分比)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 控制组成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 士。

“控股股东”指在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 使 30% (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 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 制所需的)或 30% 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 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 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香港联交所一般不认 为“中国政府机关”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第 25 页

9. 联系人

(a) 就个人而言,指:

  • (i) 其配偶;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 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或

  • (ii) 在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 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 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 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 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 )(“受 托人”);或

  • (iii)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 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 附属公司(需注意是若一名人士或其联系人除通过 上市集团公司间接持有一家 30% 受控公司的权益 外,他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公司的权益合计少于 10% ,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的联系人);或

  • (iv)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 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各称 “家属”);或

第 26 页

  • (v)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 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 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 (b) 就公司而言,指:

  • (i)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或

  • (ii) 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 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 受托人(“受托人”);或

  • (iii) 该公司、以上 (b)(i) 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 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 受控公司,或该 30% 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需注意是若一名人 士或其联系人除通过上市集团公司间接持有一家 30% 受控公司的权益外,他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公司 的权益合计少于 10% ,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 的联系人。)

  • (c) “ 30% 受控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名持有该公司权益的人 士:

  • (i) 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触发根据《收 购守则》须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的数额,或(仅就

第 27 页

中国发行人而言)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 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 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表决权; 或

  • (ii) 可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组成。

  • (d) “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名持有该公司 权益的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50% 以上的 表决权,或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组成。

  • (e) 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符合以下情况,一名人士的联系 人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 属独立法人)的任何合营伙伴:

  • (i) 该人士(个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或

  • (ii) 该人士(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 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 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 (或中国法律 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 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 以上的权益。

第 28 页

10. 关连附属公司

“关连附属公司”指:

  • (a) 符合下列情况之拟上市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拟上 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 别或共同行使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 水平不包括该 关连人士透过拟上市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 益;或

  • (b) 以上 (a) 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11. “视作关连人士”

  • (a) “视作关连人士”包括下列人士:

    • (i) 该人士已进行或拟进行下列事项:

      • (A) 与上市集团公司进行一项交易;及

      • (B) 就交易与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包括过去 12 个 月曾任上市集团公司董事的人士)、行政总 裁、主要股东或监事达成(不论正式或非正 式、明示或默示)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 及

(ii) 香港联交所认为该人士应被视为关连人士。

第 29 页

  • (b) “视作关连人士”亦包括:

  • (i) 下列人士:

    • (A) 上市集团公司董事(包括过去 12 个月曾任上市 集团公司董事的人士)、行政总裁、主要股 东或监事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 女(各称“亲属”);或

    • (B) 由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亲属 连同上市集团公司董事(包括过去 12 个月曾 任上市集团公司董事的人士)、行政总裁、 主要股东或监事、受托人、其直系家属及/ 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 该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及

(iii) 该人士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系,令香港联交所认为 建议交易应受关连交易规则所规管。

12. 中国政府机关

  • “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第 30 页

  • (a)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 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 委代管局;

  • (b)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他们 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 (c)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 府,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 附注:为清晰起见,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 一商业实体的实体列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上述的定义范

  • 围内。

第 31 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注:

  •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 2、 此对照表不包括条款合并、顺延条款和援引条款的变更情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第 1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小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
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
应明确、具体;
(四)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
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第 2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四)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见本
制度第十六条),应当回避表
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
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见本制度第十六条),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香
港上市规则》)
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 -- 第十条
(新增)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 “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监事”、 “最高行政人
员”和“主要股东”;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0714A.16

第 3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连人
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
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
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述()款及此()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及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更
详细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语句修改、根据H股上
市实际情况修改、《香
港上市规则》第14A.23
14A.23

第 4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购买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
售;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购买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与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

第 5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别交易,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
益而获得利益。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
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
是否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而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
i.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
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或
ii.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议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
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运营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
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
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
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的新证券;

第 6 页

原条款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七)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务;或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有关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详细定
义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
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及
董事会决议应写明相关参会及表
决的情况。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
相关参会及表决的情况。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第 7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
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第 8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香港联交所
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 9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连交易:
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
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
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
求,履行申报、公告及审批程序方面的要求。
(一)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第三十一条年度审核的有
关规定。
(二)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
(1)(A)公告的处理原则,及本条第(三)(1)
(F)款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
守本条第三(2)(A)款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财务资助
须按其是一次性,还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分别遵循部分豁
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处理原则或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
的处理原则。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3214A.33
14A.7314A.105

第 10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
准的规定。
(1)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并获得独
立股东批准,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A)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
次日发布公告。
B)经董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后,独立财务顾问须确认
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并将该意见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随后须召开单
独会议,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如独立董事间意见不一致,应同时列出多
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的上述意
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C)必须于发布公告后15 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交股
东。在将通函送交股东以前,必须将通函的预期定稿送
香港联交所所审阅,再将经香港联交所确认的符合《香
港上市规则》的通函送交股东,通函必须备有中、英文
版本;任何修订或补充通函及/或提供有关资料应于股东

第 11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0 个工作日(或《公司章程》所要求
的更早的期限)内送交股东。
D)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会上,有重大利益
关系的关联方须放弃表决权。独立股东批准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公司须于会议后首个营业日在报章上刊登公
告,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对于豁免召开股东大会的关
连交易,独立股东可以书面方式给予批准。
E)获批准的关连交易应报董事会备案。
F)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年
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
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
款期限及抵押)、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
度。
(2)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循如下处理原则:
A)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全年最高限额,并披露该限额
的计算基准。
B)与关联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

第 12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协议
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3 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
须超过3 年的,需取得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
C)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并按照公司
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同时上报董事会备案。
D)遵循第三十一条所列持续关连交易年度审核的有关
要求。
(3)非豁免范围内的财务资助是一次性关连交易的,应遵
本条第(三)(1)款的规定处理;非豁免范围内的财务资
助是持续关连交易的,应遵循本条第(三)(2)款的规定
处理。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适用于以下类别
的交易: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财务资助;
(三)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四)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第 13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六)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七)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九)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十)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核的要求如下:
(一)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
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
(1)该等交易属公司的日常业务;
(2)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
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公
司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
(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
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55至第14A.60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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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10 个营业日送交香港联交所),确认有
关持续关连交易:
(1)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若交易涉及由公司提供货品或服务)乃按照公司的
定价政策而进行;
(3)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及
(4)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三)公司必须容许(并促使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
审计师查核公司的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师按本规则就该等交
易作出报告。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注明其审计师
有否确认上述第(二)款所要求的事项。
(四)公司如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独立董事及╱或审计师将不
能分别确认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要求的事项,必
须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刊登公告。公司或须重新遵守第三
十条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
(五)如公司订立了一项涉及持续交易的协议,其后该等交
易却(不论因任何原因,例如其中一交易方变为公司的董
事)变成持续关连交易,公司必须在其得悉此事后,立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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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所有此等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本章所有适用的申报、年度审核
及披露规定。如协议有任何修改或更新,公司必须就此等修
改或更新后生效的所有持续关连交易,全面遵守本办法所有
适用的申报、年度审核、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
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第三十三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
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
项。
语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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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
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
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
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
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
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
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
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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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
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产品、提
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
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语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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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
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应当对本公司
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应当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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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
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
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
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
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
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
异的原因。
语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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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关连交易的公告、通告及年报应当至
少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14A.68 至第14A.72 条所要求的
资料。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68至第14A.72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如有连串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成,有或
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
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
合并后数交易类别的关连规定并作出适当的披露。如果关连
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向反
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24个月。香港联交所在决
定是否将关联交易合并计算时,将考虑: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
人士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
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8114A.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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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香港联交所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
并计算。
并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自动失效。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度》自动失效。
附录
附录
(新增)
附录
定义
1.
以下列出有关关连交易在上市规则内的若干定义是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的简要表述。画线的词语将在本附
录其他段落作出进一步释义。
与第三方的指定类别交易
(a)
上市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的“指定类别交易”为关连交易的交
易包括:
上市集团公司向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财务资
助,又或是接受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
香港上市规则第14A
(a)
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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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资助。“共同持有的实体”指一家公司,其
股东包括以下人士:
(i)
(ii)
上市集团公司;及
(b)
任何拟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
人士,而该(等)人士可在该公司股
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
该(等)人士透过拟上市公司持有的
任何间接权益;及
(i)
上市集团公司向一名非关连人士购入某公司
(“目标公司”)的权益,若目标公司的主
要股东属以下人士:
(ii)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拟成
)一名控权人;或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因交易
而将成为)一名控权人(或建议中的
控权人)之联系人。
:若交易涉及的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资产总值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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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或以上,购入目标公司的资产亦属一项关连交易。
2.
若控权人或其联系人,纯粹因为透过上市集团公司持有目标
公司的间接股权,而合计后属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则(b)
不适用于拟上市公司建议中的收购项目。
持续关连交易
3.
持续关连交易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
易,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这
些关连交易通常是上市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
附属公司
(a)
上市规则中对附属公司的定义分为三部分,其定义包括: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 章)对"附属企业
"所界定的涵义,其中包括附属公司。
(i)
一间公司须当作为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如果:
(A)
该另一间公司:
(B)
控制首述的公司董事局的组
成;或
控制首述的公司过半数的表
(i)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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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决权;或
(C)
(ii)
持有首述的公司的过半数已
发行股本(所持股本中,如
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
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
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
本内);或
首述的公司是一间公司的附
属公司,而该间公司是上述另一间公
司的附属公司;
"附属企业"亦包括合伙或经营某行业或业务的非法团组织,
而就该附属企业而言,一母企业(除其他以外)凭藉该附属
企业的章程文件或"控制合约"而有权对该附属企业"发挥支配
性的影响力"。一间企业须被视为有权向另一企业"发挥支配
性的影响力"如该企业有权向另一企业作出有关该另一企业的
营运及财务政策的指示,而不论该等指示是否对该另一企业
有利,该另一企业的董事或过半数董事均有责任遵从该等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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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b)
(请注意,以上仅是公司条例规定的一般概述,必要时,请
参见公司条例以及公司条例的所有规限。)
(c)
任何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
《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
另一实体的经审计综合帐目中获计及并被综
合计算的任何实体;及
4.
其股本权益被另一实体收购后,会根据适用
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
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一实体的下次经
审计综合帐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
实体。
关连人士
(a)
"关连人士"包括:
(b)
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行政总裁或主
要股东;
(c)
任何在过去12 个月内曾是上市集团公司的董
事的人士;
任何上述(a)(b)的联系人;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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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d)
(e)
关连附属公司;及
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i)
以上(a)(b)款并不包括拟上市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
董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A)
“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
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
较于上市集团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B)
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
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
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
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
(上市规则有定议)每年均
少于10%;或
(ii)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
分比率(上市规则有定议)
少于5%
如有关人士与拟上市公司旗
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

第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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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
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
们综合起来是否属拟上市公司的“非
重大附属公司”;及
(iii)
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
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
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
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
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拟
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5.
此外,香港联交所可不时决定某些人士或实体为中国发行人
的关连人士(就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而言。香港联
交所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但
是,香港联交所或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解释其与某个中国政府
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应将该政府机关视为关连人士之理
由。如香港联交所决定该中国政府机关应被视作为关连人
士,则拟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附加责任。
监事
5.

第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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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6.
“监事”指获选举为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者。根据中国
法律,监事会负责监督上市公的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主要股东
7.
就某公司而言,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百分之十(10%)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
控权人
8.
“控权人”指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指在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
行使30%(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
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
有能力控制组成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
或一组人士。
“控股股东”指在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
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
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
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或其他人士

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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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一名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拟上市公司董事会
的大部分成员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香港
联交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
9.
(a)
联系人
(i)
就个人而言,指:
(ii)
其配偶;该名人士(或其配
偶)未满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
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在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
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
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
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
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
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
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
(“受托人”);或
股东”。
9.
(a)
联系人
9.
(a)

第 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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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iii)
(iv)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
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
任何附属公司(需注意是若一名人士
或其联系人除通过上市集团公司间接
持有一家30%受控公司的权益外,他
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公司的权益合计
少于10%,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
士的联系人);或
(v)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
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
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各称
“家属”);或
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
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
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
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
公司。

第 31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b)
(c)
(i)
就公司而言,指:
(ii)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
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或
(iii)
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
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
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
的受托人(“受托人”);或
该公司、以上(b)(i)段所述
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需注意是若一名人士或其联系人除
通过上市集团公司间接持有一家30%
受控公司的权益外,他们/它们另行
持有该公司的权益合计少于10%,该
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的联系
人。)
30%受控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名持有该

第 32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d)
(e)
公司权益的人士:
(i)
(ii)
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
行使30%(或触发根据《收购守则》
须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的数额,或
(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中国法律规
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
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
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
上的表决权;或
可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
组成。
“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
名持有该公司权益的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上行
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董事
会大部分成员的组成。
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符合以下情况,一
名人士的联系人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
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

第 33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任何合营伙伴:
(i)
(ii)
该人士(个人)、其直系家
属及/或受托人;或
该人士(公司)、其任何附
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
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
10.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
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
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
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
益。
关连附属公司
(a)
“关连附属公司”指:
符合下列情况之拟上市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
公司:即拟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
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
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
透过拟上市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
(a)

第 34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11. 权益;或
(b)
以上(a)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
公司。
(a)
“视作关连人士”
(i)
“视作关连人士”包括下列人士:
(A)
该人士已进行或拟进行下列
事项:
(B)
与上市集团公司进行一项交
易;及
(ii)
就交易与上市集团公司的董
事(包括过去12 个月曾任上
市集团公司董事的人士)、
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或监事
达成(不论正式或非正式、
明示或默示)协议、安排、
谅解或承诺;及
香港联交所认为该人士应被
视为关连人士。
(a)

第 35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b) (i)
“视作关连人士”亦包括:
(A)
下列人士:
(B)
上市集团公司董事(包括过
12 个月曾任上市集团公司
董事的人士)、行政总裁、
主要股东或监事的配偶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
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
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
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各
称“亲属”);或
由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
或间接持有或由亲属连同上
市集团公司董事(包括过去
12 个月曾任上市集团公司董
事的人士)、行政总裁、主
(i)
(A)
(B)

第 36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要股东或监事、受托人、其
直系家属及/或家属共同持
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
或该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旗
下任何附属公司;及
(iii)
12.
该人士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
系,令香港联交所认为建议交易应受
关连交易规则所规管。
中国政府机关
(a)
“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b)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
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
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
家部委代管局;
(c)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
和自治区,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
关,代理处及机构;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
(a)
(b)
(c)

第 37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他们
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附注:为清晰起见,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
另一商业实体的实体列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上述的定义范
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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