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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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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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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草案)
2014 年 12 月
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 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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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 投资者 ” )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了解的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旨在提高公司透明度,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认同和信心,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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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
-
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
部门、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
1.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
2. 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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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
4.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5. 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1.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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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
3.各类媒体;
-
4.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告;
-
2. 股东大会;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
4. 香港联交所的网站;
-
5. 公司网站;
-
6.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
7. 一对一沟通;
-
8. 邮寄资料;
-
9. 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
10. 媒体采访和报道;
-
11. 现场参观;
-
12. 路演;
-
13. 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为公司国内的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公司国内的信息披露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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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 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览阅。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 通成本。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gf.com.cn ; 公司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 ;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 020-87550265 、 87550565 ;
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 020-87554163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szse.cn;
香港联交所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hkex.com.hk 。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相关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保证电话在工作时间 内线路通畅。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第四章与特定对象沟通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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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有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 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 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 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 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 义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上市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公司对上述相关文件需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 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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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 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 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 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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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 容包括:
-
1.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 分的披露;
-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
-
会议材料;
-
3.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
5.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
-
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
6.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
-
沟通;
-
7.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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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8.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10.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 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11.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管理层;
12.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13.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 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14.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 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5.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司批准实施;
16.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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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 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展开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 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
-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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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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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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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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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编号: | 编号: |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
|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
||
| 时间 | ||
| 地点 | ||
|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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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清单(如有)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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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注:
-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
2、 此对照表不包括条款合并、顺延条款和援引条款的变更情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第一章 |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 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
第一条 | 为加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 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1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
||||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 |||||
| 第三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 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 |
第三条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 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2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
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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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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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 ||||||
| 第八条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2.股东大会;香港联交所3.公司网站;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5.一对一沟通;6.邮寄资料;7.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8.媒体采访和报道;9.现场参观;10.路演; |
第八条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告; 2.股东大会;3.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4.香港联交所的网站; 5.公司网站;6.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7.一对一沟通;8.邮寄资料;9.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
及通 | 《香港上市规则》第2.07C条及根据公司章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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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1.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
10.媒体采访和报道;11.现场参观;12.路演;13.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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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为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 网站公布。 |
第九条 |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为公司 国内的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司国内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 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 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 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 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 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 司网站览阅。 |
《香港上市规则》第2.07C、13.51D及13.90条,附录十四第 A.3.2、A.5.3、B.1.3 及C.3.4条 |
|
| 第十条 |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 第十条 |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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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gf.com.cn;公司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 020-87550265、87550565;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 020-87554163;咨询电话应由熟悉相关情况的专人负责, 公司保证电话在工作时间内线路通畅。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gf.com.cn;公司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 020-87550265、87550565;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 020-87554163;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szse.cn/;香港联交所互联网网址为: http://www.hkex.com.hk。咨询电话应由熟悉相关情况的专人负责, 公司保证电话在工作时间内线路通畅。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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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第四章 与特定对象沟通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 |||||
| 第十一条 |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 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 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 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 |
第十一条 |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 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 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 人; (五)有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
| 第六章 | 附 则 | ||||
| 第二十六条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 第二十六条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发行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7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效。 | 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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