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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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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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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草案)

201412

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 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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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 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 以下统称“发行证券” ) 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 定对象购买资产的的情况适用本制度第五章。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 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

第 2 页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专户,资金 不得混合存放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有关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 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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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 司开设专户以后,将专户的设立情况、相关协议等材料一并报相关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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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 的投向和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开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到具体投资项目,则投资项目应 按照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 完成,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具体的 工作计划(进度)。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 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 目相一致,不应随意变更,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 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对确因市场、法律法规等因素 发生变化,本着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外部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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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业务经营之用,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 不得超过 12 个月。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 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向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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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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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有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 8 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如果公司在其境外 上市外资股( H 股)首次上市日起,至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6 条就其在首次上市日起级首个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 的期间内,拟运用 H 股所得款项的方式与有关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 同,公司必须及时咨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 9 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 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按有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意见;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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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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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应积 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 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 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 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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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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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注:

  •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 2、 此对照表不包括条款合并、顺延条款和援引条款的变更情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第 1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
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
同意。
第九条 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
向有关证券交易所
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
同意。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经营之用,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第十七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经营之用,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语句修改及根据H股上市实
际情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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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自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向内资股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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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
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
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有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如果公司在其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首次上市日起,至其遵守《香港上市
规则》第13.46条就其在首次上市日起级
首个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
的期间内,拟运用H股所得款项的方式与
有关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同,公司必须及
时咨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
见。
《香港上市规则》第
3A.23(3)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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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交易所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
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
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第 5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
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
二个交易日内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要求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
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 6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新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
内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
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要求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香港上市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第 7 页

原条款 新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
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规则》
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
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
示同意的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自公司发行
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
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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