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F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8, 2014
53807_rns_2014-12-08_6e686a45-184a-4148-983d-a988025ef70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草案)
2014 年 12 月
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 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 picture [281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1 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 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 以下统称“发行证券” ) 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 定对象购买资产的的情况适用本制度第五章。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 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
第 2 页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专户,资金 不得混合存放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有关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 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
第 3 页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 司开设专户以后,将专户的设立情况、相关协议等材料一并报相关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 4 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 的投向和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开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到具体投资项目,则投资项目应 按照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 完成,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具体的 工作计划(进度)。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 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 目相一致,不应随意变更,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 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对确因市场、法律法规等因素 发生变化,本着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外部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第 5 页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业务经营之用,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 不得超过 12 个月。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 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向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
第 6 页
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 7 页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
(六)有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 8 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如果公司在其境外 上市外资股( H 股)首次上市日起,至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6 条就其在首次上市日起级首个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 的期间内,拟运用 H 股所得款项的方式与有关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 同,公司必须及时咨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 9 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 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按有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意见;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 10 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第 11 页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应积 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 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 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 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2 页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 13 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注:
-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
2、 此对照表不包括条款合并、顺延条款和援引条款的变更情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第一章 |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
第一条 |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 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1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 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
| 第九条 | 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 同意。 |
第九条 | 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 向有关证券交易所 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 同意。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
|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
| 第十七条 |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经营之用,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
第十七条 |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经营之用,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
语句修改及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2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自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向内资股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
|||
|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变更 |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3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 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 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六)有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如果公司在其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首次上市日起,至其遵守《香港上市 规则》第 13.46条就其在首次上市日起级首个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 的期间内,拟运用 H股所得款项的方式与有关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同,公司必须及 时咨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 见。 |
《香港上市规则》第3A.23(3)条 |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4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交易所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第三十条 |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 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第三十条 |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 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5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 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 |
二个交易日内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要求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 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有关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 |
第 6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 内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 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
|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 |||||
| 第三十三条 |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第三十三条 |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要求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
|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 |||||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香港上市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7 页
| 原条款 | 新条款 | 新条款 | 变更理由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 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 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
规则》 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 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 示同意的意见。 |
|||||
| 第七章 | 附 则 | |||||
| 第四十二条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第四十二条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自公司发行 的 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
根据H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
第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