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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Nov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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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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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3 年11 月8 日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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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为加强风险管理,有效 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 进行评估,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 相关联的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必 要时,风险管理委员会亦可以聘请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 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即 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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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 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 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定最低人数时,风险管理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战略;
(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并提 出意见;
(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监督公司经营层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各主要业务的规模及风险限额;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的处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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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八)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合规报告,并提出意见;定期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
(九)根据外部监管部门意见、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控 体系进行评价,督促经营层采取整改措施;
(十)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决策和指挥;
(十一)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
(十二)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推动公司治理机制创新;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 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 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风险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 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应确保不泄露公司的 商业秘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 以上委员要求召开。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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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采 取现场方式,或者以视频、电话会议等技术手段辅助通讯会议的沟通 效果。如采用通讯方式,则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 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 员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风险管理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书面投票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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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举手投票,由会议主持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或通讯投票进行表决。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 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 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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