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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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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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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3 年 6 月 26 日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规 范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稽核、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合规总 监、总稽核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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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与条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忠实、诚 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 查,向董事长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总经理提议由 董事长审定。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工作;财务总监同时向总经理和 董事长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和总稽核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工 作,并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向上市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 稽核、董事会秘书遇到重大、紧急或异常事项需要同时向董事长、总 经理和监事长报告。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 或授权范围行事,否则其行为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或越权行事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 果或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引咎辞职。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的考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考核办法、考核年度的经营目标和当年具体情况在考核年度 年初制定考核方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评,并据 此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牵头、人力资源管理部和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根据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

要求,积极配合相关考核工作。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 会,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辞职时,由监事会对其进行离任审 计。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 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

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监事长)的要求,定 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监事长)报告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以及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经董事长同意,总经 理有权指定常务副总经理或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务,公司 亦可经董事会决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 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 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以 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

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审核公司 的重要会计事项;
(三)组织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以及实施工作;
(四)组织实施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五)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自有 资金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管理效益;
(六)组织制订有效的融资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
(七)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从财务的角度 提出经营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经营效益的提高;
(九)拟订公司关键财务指标的安全边际,合理配置资金,确保 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良性循环;
(十)积极配合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公司的合规基本制度;建议公司并督促有关部门 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协助公司经营管理层履行合规职责,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提供合规 咨询意见;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 合规审查;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检查;
(五)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工作和信息隔离墙制度;
(六)组织、指导、监督合规部门履行合规职责;
(七)督促公司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八)处理涉及公司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落实合规工作计划,提交定期合规报告和临时合规报告;
(十)保持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沟通与交流,主动配合监管 机构的调查和检查;
(十一)及时处理监管机构要求调查解决的事项,并书面反馈结 果;
(十二)组织对各部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 性进行绩效考核;
(十三)积极配合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合规总监不得在 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第十七条 总稽核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提出稽核工作规划;
(二)负责制定内部稽核制度和程序,保证稽核工作质量;
(三)制定、实施稽核年度计划,审核、签署各类稽核报告;
(四)组织稽核成果应用的落实和检查工作,并对稽核整改结果 进行评价和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调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公司内部稽核和外部审

计之间的关系;
(六)积极配合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工作;
(八)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 告和文件;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

所所有问询;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负责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 权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除须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董事长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原则上在每个星期一上午召开,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召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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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 视频等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同意,对需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过OA请示流程方式报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审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合规总监、总稽核、董事会秘书等具有投票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公司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 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或外部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听取意 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常务副总经理或指定其他副总经理召集和 主持办公会议。
办公室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把会议通知和议题以电子邮 件、书面资料或电话告知等方式通知参加人员,重要事项的有关议题 须以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主要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 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并进行具体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三)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级员 工,对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聘 任进行推荐,或对其解聘提出建议;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一级部门)的设立和调整设置方

案,决定公司二级部门的设置;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检查、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及参股 子公司的工作;
(七)在经批准的公司年度总体预算规模内,可以对具体预算指 标进行调整;
(八)分析与研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战略性交易;
(九)其他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通报或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 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可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总 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确定。前述提 出议题的人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或通报议题提出的背景、议题 主要内容,并回答或解释提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包括通报议题和审议议题。 通报议题旨在让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或发表 意见,办公会议上不做相关决议;审议议题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之 时须附带相关资料,相关资料须能够让参会者了解议题的具体背景和 具体内容、需要办公会议决策事项,以有利于参会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公司整体利

益至上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对每一个讨论议题的观点和意 见。
第三十条 只有三分之二以上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总经理 办公会议才能召开并作出决议。每个与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当 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如经充分讨论不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时,会议主持人方可进行总结 性发言,以形成会议决议。如果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总经理可向董事 长汇报后,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也可以决定采取票决的方式,对于 一般审议议案,须经出席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 通过,对于总经理认为是重要的审议议案(如对外投资、公司总经理 助理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重大合同、绩效考核、重要制度等),须 经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若同意票 的票数与弃权票加反对票的票数相同时,总经理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如果与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经审议,一致认为有关资料准备 不充分的,致使无法作出科学决策的,可以暂缓决定。
因故未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成员可以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行使表决权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并行使 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的表决分为同意、弃权或反对 三种选择;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要说明理由或原因。若议案内容涉 及到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的私人利益时,该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要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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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于表决通过的议案,要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意见 修改或完善后按程序执行;若议案还需要董事长同意或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时,则按内部或外部规范的程序进行决策后执行。对于审议 没有通过或暂缓决定的议案,在完善后可以继续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 纪要。会议纪要要如实、准确和充分。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会议通知、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 发言概要(尤其是不同的意见、重要说明)、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理 由或原因、表决结果(若有)、记录人等。记录人要将会议纪要发给与 会人员,征求其意见,经确定后才能形成会议纪要。定稿的会议纪要 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签署(若议题涉及表决的,还需要参与表决人员签 署),并印发给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5年。
第三十四条 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办公室注明密级,会议 结束后,由办公室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 保密纪律,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泄露密级会议内容,议定事项 和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议题的 落实工作。

第四章 重要文件的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定,并由董事长签署。以公司 名义执行的各类经营性合同,经过主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后,由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有关注册、投资、 融资、出售资产、抵押资产、提供担保等合同,由董事长或由其授权 总经理签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具体规章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由总 经理签署。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或董事长批准的以外,公司年度预算内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开 支申请,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签署。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日常业务 函件,由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签发。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工方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经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长审定并签署。对于涉及现有部门 部分职责的调整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签署。
第三十九条 有关公司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职务的聘任或 解聘,总经理事前要主动与董事长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经总经理 办公会议议定后,由总经理签署;部门副总经理以下管理级员工职务 的聘任或解聘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后,由总经理签署;公司非管 理级员工的聘任和解聘在经过公司相关审批流程通过后,由总经理或 其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署。
第四十条 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 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的推荐文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董事长 审定后签署。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 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推荐或建议文件,总经理事前要主动与董事长进行 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定后,由总经理签署。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发证券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2013 年 6 月 26 日)
| 一、修改条款 | ||
|---|---|---|
| 编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号 | ||
| 1 |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 |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 |
| 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广发证券股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 |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员的职责与权限,规范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 | |
|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规范 |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 | |
| 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公司 |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 |
| 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 | |
| 督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 |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 |
|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 |
|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发证券股 | ||
|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 ||
| 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 ||
| 2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公司的高级管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
| 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稽核、董事会秘书以 | |
| 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稽核、董 | 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 |
|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 | ||
| 高级管理人员。 | ||
| 3 | 第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 第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 |
| 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 | 合规总监、总稽核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 |
|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 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 |
| 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事会聘任或解聘;合规总监、总稽 | ||
| 核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 | ||
|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4 | 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 |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 |
|---|---|---|
| 受监事会的监督,向董事长报告工 | 督和检查,向董事长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 |
| 作。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 | 根据总经理提议由董事长审定。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工 | |
| 总经理提议由董事会审定。副总经 | 作;财务总监同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工作;合规总 | |
| 理和财务总监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 监和总稽核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并向总经 | |
| 合规总监和总稽核向董事会负责, | 理办公会议报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向上市公司和董事 | |
| 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并向总经理办 | 会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 | |
| 公会议报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 | 总监、总稽核、董事会秘书遇到重大、紧急或异常事项需 | |
| 向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 要同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报告。 | |
| 长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 合规总监、稽核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遇到重大、紧急或异常事项需要同 | ||
| 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报 | ||
| 告。 | ||
| 5 |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薪酬与提 |
| 员接受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名委员会的考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 | |
| 的考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授权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考核办法、考核年度的经营目 | |
|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考核办 | 标和当年具体情况在考核年度年初制定考核方案,对高级 | |
| 法、考核年度的经营目标和当年具 | 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评,并据此拟定高级管理 | |
| 体情况在考核年度年初制定考核 | 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与提名委 | |
| 方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 | 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公司董事会 | |
| 进行年度考评,并据此拟定高级管 | 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管理部和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根据 | |
| 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提交董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考核工作。 | |
| 事会审议。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 | ||
| 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 | ||
| 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接受薪酬 | ||
| 与提名委员会的指导,负责提供考 | ||
| 核材料和相关数据。 |

| 6 |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 |
|---|---|---|
| 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 | 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 | |
|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 |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 | |
| 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有 | 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 | ||
| 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 ||
| 规定。 | ||
| 7 |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 第十一条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 8 |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 |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
| 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
|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监事长) | |
|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 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监 | |
|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公 | 事长)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公司重大合 | |
| 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等。总经 | 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公司 | |
| 理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 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 |
| 实、准确和完整。 | ||
| 9 | 第十三条(节选) 常务副总经理 |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经董事长同 |
| 可以受总经理委托在受委托期间 | 意,总经理有权指定常务副总经理或其他副总经理代行 | |
| 内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 部分或全部职务,公司亦可经董事会决议决定符合法律 | |
| 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 | ||
| 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 ||
|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 | ||
| 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 ||
| 10 | 第十三条(节选) 副总经理须在 |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行使职 |
| 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行使职权,以公 | 权,并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 | |
| 司整体利益为重。 | 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 | |
| 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 ||
| 或者部门。 |
| 11 | 因原细则的第十三条已分拆完善成为两条,之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变更。 | |
|---|---|---|
| 12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
| 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下职责: | |
|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 |
| 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 | |
|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
| 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 |
|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 |
|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 |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 |
|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 | |
|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 | 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 ||
|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 ||
|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 ||
| 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 ||
| 地向本所报告; | ||
| 13 | 因本次修订了删除了第十九条规定(原因见后),之后条款恢复到一一对应状态。 | |
| 14 |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 |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 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个星期一上午召开,如遇国家法定节 | |
| 原则上在每个星期一上午召开,如 |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召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 | |
|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 | 以召集临时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 | |
| 个工作日召开;董事长、总经理、 | 开。 | |
| 监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 ||
| 提议时召开临时会议。 | ||
| 15 | 因本次修订新增了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因见后),之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变更。 | |
| 16 |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
| 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 | 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稽核、董事会秘书等具有投 | |
| 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 | 票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公司总 |
| 稽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 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
|---|---|---|
| 员。监事长有权列席会议。董事长 | 业务骨干或外部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 |
| 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公 | ||
| 司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子公 | ||
| 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 | ||
| 骨干或外部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听 | ||
| 取意见。 | ||
| 17 |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召集并 |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总 |
| 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因故 | 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常务副总经理或指定 | |
| 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常务副 | 其他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办公会议。办公室原则上应在会 | |
| 总经理或指定其他副总经理召集 | 议召开前二天把会议通知和议题以电子邮件、书面资料或 | |
| 和主持办公会议。办公室应原则上 | 电话告知等方式通知参加人员,重要事项的有关议题须以 | |
| 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把会议通知 | 书面等方式通知。 | |
| 和议题以电子邮件、书面资料或电 | ||
| 话告知等方式通知参加人员,重要 | ||
| 事项的有关议题须以书面等方式 | ||
| 通知。 | ||
| 18 |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主要根据本办法第 |
| 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 十一条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 |
| (三)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 | (三)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 | |
| 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级 | 司管理级员工,对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 |
| 员工,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聘任进行推荐,或对其解聘提出建 | |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聘任进 | 议; | |
| 行推荐,或对其解聘提出建议; | (六)检查、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 | |
| (六)检查、协调和指导各部 | 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工作; | |
| 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工 | (八)分析与研究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战略性交易; | |
| 作; | (九)其他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通报或审议的事 | |
| (八)其他需提交总经理办公 | 项。 | |
|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
| 19 |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 |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 |
|---|---|---|
| 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 | 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 | |
| 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 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 |
| (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 |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 | |
| 身利益的有关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 席会议。 | |
| 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 | ||
|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 ||
| 20 | 第二十六条 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均 | 第二十七条 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可就职责范围内的事 |
| 可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总经 | 项提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并提交总经 | |
| 理办公会议的讨论议题,由办公室 | 理审核确定。前述提出议题的人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报 | |
| 汇总提交。董事长、监事长可以直 | 告或通报议题提出的背景、议题主要内容,并回答或解释 | |
| 接提出会议议题。提出议题的人负 | 提问。 | |
| 责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或通报 | ||
| 议题提出的背景、议题主要内容, | ||
| 并回答或解释提问。 | ||
| 21 |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包括通报议题和审 |
| 议题包括通报议题和讨论议题。通 | 议议题。通报议题旨在让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事项 | |
| 报议题旨在让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的基本情况或发表意见,办公会议上不做相关决议;审议 | |
| 了解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动态, | 议题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之时须附带相关资料,相关资 | |
| 办公会议上不做相关决议;审议议 | 料须能够让参会者了解议题的具体背景和具体内容、需要 | |
| 题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之时须 | 办公会议决策事项,以有利于参会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 |
| 附带相关资料,相关资料须能够让 | ||
| 参会者了解议题的背景和内容,有 | ||
| 利于参会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 ||
| 22 | 第二十八条(节选) 与会人员应 |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公 |
| 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以实事求是 | 司整体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对每一 | |
| 的态度发表对每一个讨论议题的 | 个讨论议题的观点和意见。 | |
| 观点和意见。 | ||
| 23 | 第二十八条(节选) 在议案得到 | 第三十条 只有三分之二以上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出 |
| 充分审议后,如果与会者之间没有 | 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才能召开并作出决议。每个与会的 | |
|---|---|---|
| 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或会议主持 |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 |
| 人进行总结性发言,以形成会议决 | 如经充分讨论不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时,会议主持人 | |
| 议;如果与会者意见存在较大分 | 方可进行总结性发言,以形成会议决议。如果意见存在 | |
| 歧,会议需要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 | 重大分歧,总经理可向董事长汇报后,由总经理决定; | |
| 议。三分之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出 | 总经理也可以决定采取票决的方式,对于一般审议议案, | |
| 席会议时,表决方可进行。因故未 | 须经出席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 | |
| 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委托参会 | 过,对于总经理认为是重要的审议议案(如对外投资、 | |
| 者行使表决权或以电子邮件方式 |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重大合同、绩效 | |
| 发表意见。议案须经出席会议人员 | 考核、重要制度等),须经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的 | |
| 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若同意票的票数与弃权票 | |
| 加反对票的票数相同时,总经理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 ||
| 如果与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经审议,一致认为 | ||
| 有关资料准备不充分的,致使无法作出科学决策的,可 | ||
| 以暂缓决定。 | ||
| 因故未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成员可以委托其他 | ||
| 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行使表决权或以电子邮 | ||
| 件方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 ||
| 24 | 因本次修改将原《细则》第二十八条分拆完善为两条,同时新增了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 | |
| (原因见后),之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变更。 | ||
| 25 |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人列席 |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形 |
|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 | 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如实、准确和充分。会议纪要 | |
| 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 |
| 会议通知、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 列席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概要(尤其是不同的 | |
| 列席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 | 意见、重要说明)、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理由或原因、 | |
| 言概要、表决结果(若有)、记录人; | 表决结果(若有)、记录人等。记录人要将会议纪要发给与 | |
| 等等。记录人要将会议纪要发给参 | 会人员,征求其意见,经确定后才能形成会议纪要。定 | |
| 会人员,征求其意见,定稿的会议 | 稿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签署(若议题涉及表决 | |
| 纪要由主持人或召集人签署(若议 | 的,还需要参与表决人员签署),并印发给与会人员。会 |
| 题涉及表决的,还需要参与表决人 | 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5年。 | |
|---|---|---|
| 员签署),并印发给参会人员。会 | ||
| 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5年。 | ||
| 26 | 新增第三十四条(原因见后),之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变更。 | |
| 27 | 第三十一条(节选) 公司基本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
| 理制度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 | 议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定,并由 | |
| 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董事会授 | 董事长签署。 | |
| 权董事长审定,并由董事长签署。 | ||
| 28 | 第三十二条(节选) 除了有关法 | 第三十七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须 |
|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由股 |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以外,公司年度预算 | |
|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除外,公司 | 内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申请,由总经理或其授 | |
| 年度预算内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 | 权人审批签署。 | |
| 项费用开支申请,由总经理或其授 | ||
| 权人审批签署。 | ||
| 29 | 第三十三条(节选) 公司参股、 | 第四十条 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 |
| 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 | 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的推荐文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 | |
| 人的聘任或解聘的推荐文件,经总 | 讨论后,由董事长审定后签署。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 | |
| 经理办公会议议定后,由董事长签 | 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推荐或 | |
| 署。 | 建议文件,总经理事前要主动与董事长进行充分的协商和 | |
| 第三十四条(节选)公司参 | 沟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定后,由总经理签署。 | |
| 股、控股子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 | ||
|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推荐或 | ||
| 建议文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 | ||
| 后,由总经理签署。 | ||
| 30 | 新增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原因见后),之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变更。 | |
| 31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 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 |
| 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
|---|---|---|
| 二、新增条款 | ||
| 编号 | 新增条款 | 新增理由 |
| 1 | 第十六条合规总监履行以下职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2008年 |
| 责: | 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 | |
| 新增第二款:"合规总监不得在公 | 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 | |
| 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 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 |
| 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 ||
| 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 ||
| 2 | 第十七条总稽核履行以下职责: |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 |
| 新增第七项及第八项: | 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2009年7月1日施行)第三 | |
| "(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 | 条等有关规定,对内控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加强,并新增第 | |
| 司内部控制方面工作; | 八条作为兜底性条款,更为完善。 | |
| (八)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 |
| 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 ||
| 3 |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 在会议召开形式方面进行的完善。 |
| 以现场召开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 | 关于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原《工作细则》未为 | |
| 视频等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 | 规定,本条系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新增,符合公司 | |
| 总经理同意,对需总经理办公会会 | 实际情况。 | |
| 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过OA请示流 | ||
| 程方式报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审批。 | ||
| 4 |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 | 在表决机制方面进行的完善。 |
| 员的表决分为同意、弃权或反对三 | 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具有集体商议与决策职能,结合本 | |
| 种选择;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要 | 《细则》审议议题及表决机制,充分借鉴了《董事会议事 | |
| 说明理由或原因。若议案内容涉及 | 规则》第三十一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 |
| 到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的私人利 | 权三种"及第三十三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 | |
| 益时,该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要回 | 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的情形进行的完善。 | |
| 避表决。 | ||
| 5 | 第三十二条 对于表决通过的议 | 在决议通过后期跟进机制进行的完善,形成了闭环时的流 |
| 案,要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意见修 | 程。 | |
|---|---|---|
| 改或完善后按程序执行;若议案还 |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情况明确了有关总经理办公会决 | |
| 需要董事长同意或董事会、股东大 | 议的后续跟进及落实情况,一则对于表决通过的议案:如 | |
| 会审议时,则按内部或外部规范的 | 需完善,则应继续完善后执行;如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 | |
| 程序进行决策后执行。对于审议没 | 过,但总经理办公会不是该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有关议 | |
| 有通过或暂缓决定的议案,在完善 | 案应逐级呈报审批;二则对于表决没有通过或暂缓表决的 | |
| 后可以继续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 | 议案,则可在完善后继续提交审议;与表决机制(通过、 | |
| 审议。 | 不通过、暂缓表决)进行了无缝连接,同时也便于总经理 | |
| 办公会决议的实施和执行。 | ||
| 6 | 第三十四条 需保密的会议材料, | 《广发证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施行) |
| 应由办公室注明密级,会议结束 | 第六条 公司商业秘密既包括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秘 | |
| 后,由办公室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 | 密,也包括公司可以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属于第三 | |
| 责收回。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 | 人所有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一)重要会议信息:公 | |
| 纪律,在公司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 | 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及董事会各专业 | |
| 泄露密级会议内容,议定事项和有 |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等说召开 | |
| 关信息。 | 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及和会议材料等信息。 | |
| 第十三条 经正常途径获悉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得以任何 | ||
| 形式向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公 | ||
| 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等形式。 | ||
| 《广发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4月26 | ||
| 日施行) | ||
|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 |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 | ||
| 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 ||
| 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分工方案的表述,系属配合《公司 |
| 分工方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经总 | 章程》高级管理人员分工方案从董事会职权予以删除后, | |
| 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长 | 所作出的配套增补规定; | |
| 审定并签署。对于涉及现有部门部 | 2、关于涉及现有部门部分职责的调整事项,系结合我司 | |
| 分职责的调整事项,经总经理办公 | 实际,进行的固化和明确。 |
| 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签 | ||
|---|---|---|
| 署。 | ||
| 8 | 新增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 | 因本办法中有"以上"、"以下"的表述,故而在此依据法 |
| 上","以下",都含本数。 | 律术语的惯例在附则中予以了表述和体现。 | |
| 三、删减条款 | ||
| 编号 | 删减条款 | 删减理由 |
| 1 | 第十六条合规总监履行以下职 | 与《广发证券合规管理制度》中合规总监的职责保持一致; |
| 责: | 本项内容已内涵于"(十四)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 | |
| 删除"(十五)积极配合董事会下 | 其他职责"。 | |
| 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 ||
| 2 | 删除原第十九条董事会和监事会 | 本条系属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权,考虑到本条款内容已 |
| 有权临时召集相关管理人员,就公 | 相应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予以体现,放在 | |
| 司重大合同签定和执行情况、资金 | 本细则中有欠妥当,故在此作删除处理。 | |
| 运用、风险事件、重大业务论证以 | ||
| 及公司盈亏情况等事项听取汇报, | ||
| 并提出意见。 | ||
| 3 | 删除原第三十三条:"公司高级管 | 因本条款系规范董事会及董事长职责,考虑到本条款内容 |
| 理人员的职务任免文件,经董事会 | 已在《董事长工作细则》中予以体现,放在本细则中有欠 | |
| 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 妥当,故在此作删除处理。 | |
| 由董事长签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