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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an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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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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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2013125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 务,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 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广发证券自营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股指期货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自有资 金,以套期保值、套利及其他监管允许的投资目标为目的,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股指期货 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指期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应当具备熟 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广发证券自营投资业务管理制度》所规 定的投资决策和授权体系进行决策和投资,包括投资规模、风险限额以及其他业务授权 等。

第六条 自营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 第七条 自营投资部门确定拟向公司申请的股指期货业务额度。在获得公司授权 后,将与股指期货投资业务相关的决策结果授权给投资经理执行。相关决策结果包括但 不限于股指期货交易数量、交易期限、交易品种、规模限额等。相关决议结果须存档。

第八条 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流程由五个环节构成: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 风险监控、绩效评估。

(一)股指期货自营业务研究是指研究人员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对股指期货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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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理论研究、事件研究,及交易策略研究,并提交策略投资建议。

(二)投资决策环节,自营投资部门负责人对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运行态势进行分 析后,结合年度经营目标,提出部门总体股指期货投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及风控小组 根据部门总体投资战略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投资经理制定详细的股指期货自营投资策 略,包括标的、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并以书面或电子指令的方式下达给交 易员执行。计划、方案、指令等书面材料应归档保存。

(三)交易执行环节,具体负责实施股指期货投资操作;交易员要依据投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进行股指期货具体合约的交易,并及时向投资经理反馈交易结果,并将相 关记录存档。

(四)风险控制环节,部门合规风控岗对股指期货自营投资策略的执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从操作合规性、组合风险敞口、投资策略可行性与有效性等方 面进行监督;识别和评估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的风险,并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沟 通反馈风险信息。

(五)绩效评估环节,投资经理对投资组合绩效进行风险收益评估和归因分析,并 对投资策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便不断提高股指期货自营投资水平。

第九条 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应当使用公司名义开立股指期货自营账户。 第十条 股指期货自营账户的资金调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自营投资部门人 员不得从自营账户调出资金或转出股指期货。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的风险进 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自营投资业务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 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 接口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对相关机构开放。

第十二条 因证券期货市场变动等非公司自身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 规定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完毕,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规 定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股指期货自营账户必须与股指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客户交易账户严 格分开,不得与股指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股指期货进行相互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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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营投资部门应根据公司授权的风险限额指标制定明确的风险限额分 解,限额指标的监控、预警及超限处理须符合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验 证、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应当督促自营投资部门及时调整股指期货风险敞口确保投资 策略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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