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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Jun 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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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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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对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延边公路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可视需要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做出时间安排;

  •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审计实施;

  •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结;

  •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文件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安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间确定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财务 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给 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为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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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 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及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上述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对 评价报告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当在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 的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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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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