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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Nov 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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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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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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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要求............................................................ 3 第四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9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追究.............................................................................. 11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14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4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14 第十章 附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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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 证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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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确认、解释或澄清相关事实,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 露文本。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平等获得公司信 息。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在公司 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指定媒体的 内容,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 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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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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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和编制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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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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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
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其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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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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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 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
(一)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 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二)公司应定期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 要事项;
(三)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 股东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报告、披露股份增减、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监管部门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信息情况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真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发出问询函,相关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函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其向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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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做出的函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 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 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 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 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五章 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初审并送达董事审阅;
-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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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查通 过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披露情 况,配合并保证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各类信息按期披露。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理是信息披露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统一办 理相关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三)公司财务部门、办公室及公共关系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确保公司 信息及时披露;
(四)公司各业务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支机构 负责人分别是该部门、分支机构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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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所需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未公开信息;
(五)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不断强化。
第五十六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 及时提出;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信息及相关附件,交由董事 会秘书具体办理;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拟披露文件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或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 范围内公司未公开信息;
(七)监事会拟对公司财务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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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监事会应定期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监事会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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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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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以书面形
-
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
-
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管业务线执行本制度,做好重大信息及 时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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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报告本单位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高管及
-
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在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
(三)应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要求,答复关于涉及本单位重大事件的询问,
-
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
(四)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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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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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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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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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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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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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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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经董事会秘书授 权代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执 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有效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六十八条 发现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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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人 员(包括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涉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 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或泄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 传播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在其他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由于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致使公司被监管机 关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撤职、辞退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和协商,并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 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判断。
第七十四条 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原制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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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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