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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 Delisting Announcement 2016
Ap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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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sting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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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16-0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 广发03”次级债券赎回结果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赎回价格:人民币105.4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 年4 月29 日
摘牌日: 2016 年4 月29 日。
一、本期次级债券基本情况
1、名称、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本期次级债券的名称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三
- 期)”。本期次级债券为3 年期(1+2),证券简称为“15 广发03”,证券代码为
“118927”。
2、本期次级债券的发行规模
人民币90 亿元。
- 3、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金额
本期次级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4、发行价格
本期次级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期次级债券为3 年期(1+2),附第1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6、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票面利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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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期次级债券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票面利率调整:发行人有权于本期 次级债券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 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 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1 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 债券将继续在第2 年至第3 年存续,且从第2 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 个计息年度 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 个基点。
7、债券利率和利率调整
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40%,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 变。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率为 初始发行利率基础上提高300 个基点。
8、起息日
本期次级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 年4 月29 日。
9、付息日
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 年至2018 年每年的4 月29 日,若发行人 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 年4 月29 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 年4 月29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 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 年4 月2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
本期次级债券自2015 年6 月16 日起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 牌和转让。
12、信用等级
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诚信证评信用等级通知书》(信评 委函字[2015]019 号)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 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公司”)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AAA,次级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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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次级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及托
管。
二、本次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情况
1、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 年4 月29 日为“15 广发03”次级债券的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 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次级债券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行 使“15 广发03”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日登记在册的“15 广发 03”次级债券全部赎回。公司于2016 年3 月17 日、2015 年3 月30 日、2015 年4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专区提交披露了《关于行使“15 广发03”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 2、赎回对象
本期次级债券赎回对象为2016 年4 月29 日(含)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广发03”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人民币105.4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 利息含税)。
三、本次次级债券赎回结果及摘牌日
本次次级债券赎回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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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赎回价格:人民币105.4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
2、付息日: 2016 年4 月29 日。
-
3、兑付日: 公司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 年4 月
-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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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 年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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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摘牌日: 2016 年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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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赎回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 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广发03”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 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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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赎回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广发证券
2、发行人联系人
王晓敏、刘海晖、邓佳
3、联系方式
电话:020-8755 5888 传真:020-8755 5722
4、联系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2 楼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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