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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May 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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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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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76 2002-007 股票简称:延边公路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2001 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2002 年5 月 27 日上午9:00 整在吉林省长春市省交通 投资开发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 人,实到 6 人, 董事孙永贵、韩涛因出差未能到会,委托董事长朴东洙代为 行使表决权,董事芦艳霞因病未能到会,委托邱壮代为行使 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由董事长朴东洙先生主持。监事会全体成员共3 人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项:

1、《2001 年度经营工作总结和2002 年度经营工作计划 的报告》;

  • 2、《200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3、《关于孙永贵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3);

5、《关于设立独立董事并提名姜昌植先生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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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公司决定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决定提议姜昌植先生为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 历见附件2)

  • 6、《200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7、《关于召开200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一)会议时间:2002 年6 月28 日9 时

  • (二)会议地点: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州交通局六楼会议

  • (三)会议议程:

    • (1)审议公司200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公司200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200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审议公司200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6)审议关于增设独立董事的议案并选举独立董事

  • (四)出席对象:

(1)凡2002 年6 月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 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五)登记事项:

  • (1)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

2

被委托人持委托人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 照复印件、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02 年6 月26 日至6 月27 日。

— 工作时间:上午8:00 11:00

— 下午2:00 4:00

(3)登记及联系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1 号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433--2853913

传 真:0433--2853913 邮政编码:13001

联系人:金美花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

  • (2)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 年5 月27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3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公司(本人) 出席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代理人签字: 委托日期:

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姜昌植先生简历:

姜昌植先生,1945 年11 月生人,朝鲜族,中共党员, 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吉林省 敦化市沙河沿镇镇长,敦化市红石乡党委书记,敦化市财政 局副局长,敦化市副市长,延边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现已离岗。

附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4

意见》精神,公司正在积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因此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请予审议。本章程修改议案须经过2002 年 6 月28 日召开的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 1、原章程目录增加一章“利益相关者”为第八章。

  • 2、原章程目录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修改为第九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此后章节顺推。

3、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修改为:“股东有 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 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 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章程第四章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 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 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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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对公司行使其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 的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 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 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 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 作出。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进行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此后条款顺推。

6、 原章程第六十七条顺推为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在原 第六十七条的基础上新增以下内容:

上届董事会或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发起人均有权提名公 司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6

7、原章程第七十二条顺推为第七十五条。原第七十二条为 “关联股东进行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关联交易时, 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行。董事会应当依照公 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 重要交易内容进行审议后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某一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声明 放弃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股东也有权要求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 如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股东认为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议对公司将产生不利影响,有权要求股东大会对该等 事项重新作出决议,并应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股东大会应当听 取关联股东的意见,并重新作出决议。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现修改为: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7

在对某一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声明放 弃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股东也有权要求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 详细说明。”

  • 8、原章程第七十五条顺推为第七十八条。原第七十五条“保

  • 管期限为长期”。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 年”。

9、原章程第七十七条顺推为第八十条。原第七十七条为: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现修改为: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10、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八十一条。此后条款顺推。

  • “第八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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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4、 一年内曾经具有前3 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 5、 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11、原章程第七十九条顺推为第八十三条。原第七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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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第八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 被提前免职,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12、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13、原章程第八十条顺推为第八十七条。在原内容基础上新 增以下内容:

依照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与公司有关 的交易(包括对外担保、财务承诺等),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批准时,任何董事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担保或承 诺等;若有违反,一切责任由行为人自负;

14、原章程第八十一条顺推为第八十八条。在原内容基础上 新增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和本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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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公司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5、原章程第八十三条顺推为第九十条。原第八十三条为: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 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 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 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现修改为:

“第九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前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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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并接受其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在 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其他董事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序对该等关联关系有 关事项进行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16、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九十二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

17、原章程第八十五条顺推为第九十三条。在原内容基 础上新增以下内容: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8、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九十四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19、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九十五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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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 相关知识。

20、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九十六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九十六条为: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 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 外。

  • 21、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一百零三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一百零三条为: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以下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公司的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提议召开董事会;

  •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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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董事会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如实披露相关情 况,独立董事可以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开说明。

22、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一百零四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一百零四条为: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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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23、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一百零四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一百零四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2.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 费用由公司承担。

  • 5.公司给予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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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24、原章程第九十三条顺推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三条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现修改为: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 副董事长二人,独立董事一人。”

25、原章程第九十六条顺推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九十六条为: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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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原章程第九十七条顺推为第一百一十一条。原第九十七 条为:“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日常经营 管理中所需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室,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对 以上风险投资批准的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含);超过此限额的 风险投资及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和投资额、 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5%以上的其 他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担保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 投资及日常经营管理中所需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室,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董事会对以上风险投资批准的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 (含);超过此限额的风险投资及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 技改项目和投资额、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总资产10%以上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担保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7、原章程第一百零二条顺推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在原条款 的基础上,新增以下内容:

如有本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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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 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会议。”

28、原章程第一百零三条顺推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原第一百 零三条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两日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 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 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方 式通知,亦可以口头方式通知;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送达 董事。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可随时召 集董事会会议,唯应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29、原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一百二十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一百二十条为: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事会 会议通知中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 的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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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30、原章程第一百零八条顺推为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零 八条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投票方式。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 决,亦可为投票表决或书面陈述意见。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31、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顺推为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 百三十七条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为: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独立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问题。列席会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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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32、原章程第七章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一百五十七条为: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33、本章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此后条目顺推。

第一百五十八条为: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 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的重要依据。

34、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顺推为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三十八条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根据 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监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 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说明 理由和目的。”

  • 35、原章程第七章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此后条目顺推。

20

第一百六十一条为: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 说明原因。

36、新章程新增第八章。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公司职工、公 司消费者、公司供应商、公司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 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 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 获得赔偿。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 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鼓励公司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公司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 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 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37、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顺推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

21

四十四条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 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 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一季 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前六个月结束 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000776 2002— 008 股票简称:延边公路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02 5 27 于 年 月 日上午在吉林省长春市省交通投资开发公 3 3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人,实到 人。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长付强先生

22

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1 2001 2002 、《 年度经营工作总结和 年度经营工作计划

  • 的报告》;

  • 2 2002 、《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3 、《关于孙永贵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关于设立独立董事并提名姜昌植先生为独立董事候

  • 选人的议案》;

  • 6 2001 、《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7 2001 、《关于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 5 27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 :000776 股票简称:延边公路 公告编号:2002--009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姜昌植 先生为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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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 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 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延边公路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提名人: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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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5 月27 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姜昌植,作为延边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 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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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姜昌植 2002 年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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