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F SECURIT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29, 2009

53807_rns_2009-04-29_54d75409-b9c2-4488-bfdd-c9be44b5eb5c.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关于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www.boss-young.com

0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受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邦信阳律 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洋律师和张军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9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上刊载 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 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1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仁堂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股份为 86,124,14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6.78%。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 7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

  • 与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 (1) 《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 (4) 《关于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 《关于 200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3.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负责人:李庆民

见证律师:罗小洋 张 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