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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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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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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www.boss-young.com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受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邦信阳律 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7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载了《延边公路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 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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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仁堂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股份为 87,201,8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6%。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 6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 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 (1) 《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关于 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 《关于审议 2006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 (6) 《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国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 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并且,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 权 1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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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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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负责人:李庆民 见证律师: 罗小洋

张 军

二 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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