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etein Biotech,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30, 2017
57648_rns_2017-10-30_9b2fc1d3-4b3b-45a1-b773-8869eec6985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1 / 8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规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 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 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 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 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2 / 8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实施 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公司 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 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须知详见附件1),填写《特 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附件2),《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应经 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3)。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证券 部应当将来访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3 / 8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部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 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该重大事 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 8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5 / 8
附件1:
预 约 须 知
一、预约方式及联系人
-
(一)预约方式
-
1、电话方式:预约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工作日9:00-12:00,
-
13:30-17:00)向公司证券部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25-68568577
-
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二)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9 号,联系人:颜彬
二、预约登记
公司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预约者提供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同时,预约者需要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和《承 诺书》。
三、现场接待时间安排
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四、特别提醒:
-
1、请预约者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
2、如以公司或机构名义前来调研,需提供公司或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并事先
在《承诺书》中签署。
6 / 8
附件2: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
| 来访联系人 | 职务 | |||
|---|---|---|---|---|
| 工作单位 | ||||
| 来访人员类型 | □投资者 □证券机构 □新闻媒体 □其他 |
|||
| 序号 | 工作单位 | 姓名 | 职务 | |
| 其他来访需求 (如有) |
||||
| 二、日程安排 | ||||
| 三、来访内容提纲 | ||||
| 四、接待确认信息(由公司证券部填写) | ||||
| 确认签字 | 时间 |
7 / 8
附件3:
承 诺 书
致: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机构名称)在此申明,本单
位/机构参加贵公司有关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将严格遵守贵公司 有关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 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 访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贵公司现场调研
(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 picture [239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246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351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