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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Mon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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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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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均需 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資金貸與對象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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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 東或任何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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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 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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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短 期」,依經濟部前揭函釋,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 為準) 之期間;前述所稱「必要」係指對本公司業務有幫助者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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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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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10﹪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 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 貨金額孰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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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10﹪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5﹪且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為限。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 10%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5%,雙方如有業務往來以不超過雙方間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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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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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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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三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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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惟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延期一次(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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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息方式:參考放款當時金融市場行情來訂定利率並以日息計算, 按月收取。
第四條: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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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述資 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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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 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加以徵信調 查,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財務部單位主 管、總經理及董事長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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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相互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 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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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外,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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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徵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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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 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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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 為重大或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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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以委請會計師辦妥融 資簽證,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期之會計 師查核簽證報告,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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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 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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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核定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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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 將婉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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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 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 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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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簽約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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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
法律顧問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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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 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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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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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應提供與借款金額相當之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 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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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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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 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以本公司為 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 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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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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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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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 記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第五條: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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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 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 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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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 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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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 辦理抵押塗銷。
第六條:展期
- 借款人於貸放案到期前,如有需要,應於借款到期日前二個月申請展期 續約,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本公司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辦 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逾期償還之處理:依董事會決議或法律途徑解決之。
第八條:案件之登記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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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 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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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 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
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財務 部單位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雙方並於保管品登記簿簽 名或蓋章後後保管。
第九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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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 之規定,併同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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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獨立董事及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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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 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訂定期限將超限之貸與資金收回,並 將該改善計畫送獨立董事及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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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人員應於每月10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 表,逐級呈請核閱。
第十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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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並依 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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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 呈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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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獨立董事 及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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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 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第十一條: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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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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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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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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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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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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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本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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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 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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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二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呈報本公司管理發 展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