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enMont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y 14, 2014

52301_rns_2014-05-14_d618f26e-917b-40b4-8317-6c594715d94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均需 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資金貸與對象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 東或任何他人: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業務往來」係 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短 期」,依經濟部前揭函釋,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 為準) 之期間;前述所稱「必要」係指對本公司業務有幫助者 為限。

  • 二、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10﹪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 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 貨金額孰高者。

  • (二)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10﹪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5﹪且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為限。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 10%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5%,雙方如有業務往來以不超過雙方間 一 。

  • 最近 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 。

  • 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三)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三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期限: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惟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延期一次(六個月)。

  • 二、計息方式:參考放款當時金融市場行情來訂定利率並以日息計算, 按月收取。

第四條: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 (一)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述資 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務部門。

  • (二)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 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加以徵信調 查,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財務部單位主 管、總經理及董事長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 (三)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相互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 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用。

  • (四)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外,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五)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徵信調查

  • (一)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 信工作。

  • (二)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 為重大或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三)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以委請會計師辦妥融 資簽證,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期之會計 師查核簽證報告,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 (四)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 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三、貸款核定及通知

  • (一)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 將婉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 (二)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 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 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 四、簽約對保

  • (一)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

法律顧問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 (二)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 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五、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 借款人應提供與借款金額相當之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 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 六、保險

  • (一)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 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以本公司為 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 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 (二)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 七、撥款

  •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 記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第五條:還款

  •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 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 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 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 辦理抵押塗銷。

第六條:展期

  • 借款人於貸放案到期前,如有需要,應於借款到期日前二個月申請展期 續約,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本公司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重新辦 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逾期償還之處理:依董事會決議或法律途徑解決之。

第八條:案件之登記與保管

  • 一、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 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 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

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財務 部單位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雙方並於保管品登記簿簽 名或蓋章後後保管。

第九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 一、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 之規定,併同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獨立董事及各監察人。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 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訂定期限將超限之貸與資金收回,並 將該改善計畫送獨立董事及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四、承辦人員應於每月10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 表,逐級呈請核閱。

第十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並依 本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 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獨立董事 及各監察人。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 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第十一條:資訊公開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 核程序。

  • 五、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二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呈報本公司管理發 展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