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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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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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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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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 年7 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智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 修改前原文 | 拟修改为 |
|---|---|
|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1996 年12 月16 日公司发 起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1996 年12 月16 日公司发起设立; 在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5,700,535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6,506,972元。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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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5,700,535股,全部为普通股。 | 1,276,506,972股,全部为普通股。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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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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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 置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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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责任等内容。 |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任等内容。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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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 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 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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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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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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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
|---|---|
|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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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或《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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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花都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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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