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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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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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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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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 修改前原文 | 拟修改为 |
|---|---|
|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1996 年12 月16 日在河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
第二条: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6 年12 月16 日公司发起设立;在河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 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 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 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
第八十七条: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 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 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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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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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 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 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 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 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该 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 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 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 数之积。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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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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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 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 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 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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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 董事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决定董事会权限范围以下(不含本 数)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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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 易等方面的权力,具体由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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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或由两名以上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 务。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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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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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 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 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 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 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 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 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 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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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2.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 低于 0.01 元; (3)公司当年度现金流充裕,且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 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该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 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2.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 于 0.01 元; (3)公司当年度现金流充裕,且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 对资金的需求;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该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 负债率不超过 70%;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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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情形。 2.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 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 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2.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 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 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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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 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 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 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 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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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 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 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 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 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 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
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 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 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 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 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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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 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 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 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 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 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 |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 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 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 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 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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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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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 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 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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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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