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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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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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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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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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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 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 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 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 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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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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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做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
(七)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部的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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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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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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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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