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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Dec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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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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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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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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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
(3)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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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
构的从业人员;
-
(6)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
(8)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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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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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 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需按照本制度 进行登记备案。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五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细则 和相关规范,完善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公司将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名称,身份证号,与 上市公司的关系或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依据和承诺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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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七条 公司需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董事会 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不能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事宜。证券内控部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存 档、报备等事项。监事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需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八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建 立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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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述主体需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需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本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见附件1)。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需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需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能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需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名单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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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公司在上述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严格遵守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制度规定的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的人员,负有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后当日及时按照相关 规定向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 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书等必要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保密义务和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并书面告知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 信息的保密做出承诺。
第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河南监管局。
公司需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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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规定,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 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度、半年度报;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
-
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及以上)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预案;
-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
(五)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
(七)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八)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公司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 度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的,一经查实,公司将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涉及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十五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作 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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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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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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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 序 号 |
内幕信 息知情 人姓名 /名称 |
单位代 码或身 份证号 码 |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
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 |
相关依 据 |
登记时 间 |
登记人 |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 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记录。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注6:填报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 用的条款。
注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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