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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Dec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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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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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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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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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 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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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标准及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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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定期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 能否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 本意见前,是否发现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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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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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二)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

  •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 (九)回购股份;

  •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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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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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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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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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 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或各子公司总经理为涉及本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各部门或子公司 设信息披露联络员一名,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处之间的信息披露联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 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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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 发布监事会公告。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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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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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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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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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编制和报送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 及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各相关义务人,相关义务人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制定编制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具体实施;

(二)证券部在每年第一季度、中期、第三季度、年度结束前十个工作日, 向财务部征询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预计完成日期,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后完成 定期报告的披露日期预约工作;

(三)证券部根据证监会的定期报告编制规则要求向相关部门和子公司下发 《工作联系函》,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根据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其 中年度报告或按相关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进行财务审计 的中期报告、季度报告需财务部提供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两名注册会 计师签字的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审核报告);

  • 1、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 2、董事会秘书审查定期报告;

  • 3、定期报告披露前三个工作日内提请董事会审议;

  • 4、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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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部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 (一)“三会”信息披露程序

  •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

  • 2、董事会秘书审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 (二)其他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当涉及必须或可能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 发生时(具体事件信息披露标准由公司证券部在每年年度报告公告后五个工作日 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为基准 修订后下发至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该重大事件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在该重大事 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以内)将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送证券部;

  • 2、证券部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 3、董事会秘书审核,不需公告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由证券部存档保

  • 存;如需公告,由证券部拟定公告;

  •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 5、董事长审查并签字;

  • 6、证券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 7、以上工作须在二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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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信息披 露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 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 同意。遇到有不适合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以及对外宣传的信息,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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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 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 监督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 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五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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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 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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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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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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