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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4

Oct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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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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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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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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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 号——上市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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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具体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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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 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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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在买卖前两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 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三)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向董 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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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 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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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 的规定;

  •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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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

  • 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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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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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 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 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 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 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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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 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 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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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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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 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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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 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