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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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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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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补充协议
二〇一六年三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〇一六年【2】月【2】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 101号 法定代表人: 赵立仁
乙方(认购人): 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智度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本协议各方于2015年9月23日签署的《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现就《股份认购协议》相关 条款进行协商调整后,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份认购协议》第三条第3项调整为:
3、认购数量: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349.748.501 股。甲方 在本次交易中应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的确定方式,为根据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总金额除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发行价格所得的商数确定。如商 数为非整数的,乙方同意以整数部分(精确到个位数)作为甲方本次应向乙方发 行的股份数,并且乙方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股份数。
根据双方确定的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金额和本次股份发 行价格 6.72 元/股计算, 甲方应向乙方共计发行股份数为 349.748.501 股。若甲 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底价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 甲方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等情形予以调减的,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数量将按比例相应调减。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数量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内容为准。
第二条 《股份认购协议》其他条款不变更,仍按照《股份认购协议》执行。
第三条 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3.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股份 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3.2本协议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 的,本协议亦自行解除或终止。
第四条 其他
4.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另行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的条文有抵 触的协议或文件。
4.2本协议签署日期及地点,以载明于协议文首的日期和地点为准。
4.3本协议文本壹式伍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 其余三份作为申报材料及备查文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 充协议》之签章页)

日期: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