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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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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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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
计宏铭、上海亦复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 上海亦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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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01 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仁
乙方各方:
乙方1 :计宏铭,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紫叶路,身份证号: 31010219761121****
乙方2:上海亦复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计宏铭,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 号5 幢141 室,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04000599167
乙方3: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智 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 号,营业执照 注册号:110107018293784
鉴于:
1、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0676),现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10000100019968),注册资本31,458.6699 万元。本协议各方于2015 年9 月23 日签署的《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计宏铭、上海亦复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上海亦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甲方。
2、上海亦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复信息”)系依法设立、合法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310104000583071),注册资本144 万元。
3、乙方各方系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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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乙方系亦复信息的股东。
- 4、本协议各方已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现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各方一致同意删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十条 超额业绩奖 励安排”。
第二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其他条款不变更,仍按照《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执行。
第三条 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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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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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
3.2 本协议为《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
-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亦自行解除或终止。
第四条 其他
-
4.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另行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的条文有抵
-
触的协议或文件。
- 4.2 本协议签署日期及地点,以载明于协议文首的日期和地点为准。
-
4.3 本协议文本壹式柒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分别各执壹份,
-
其余由甲方留存,作报备之用。
-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各方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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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计宏铭、上海亦复壹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上海亦复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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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计宏铭、上海亦复壹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上海亦复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乙方各方:
乙方1:计宏铭
乙方2:上海亦复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3: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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