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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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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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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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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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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智 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 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51 号霱公府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西 城区西绒线胡同 51 号霱公府会议室举行。

  2.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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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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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6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 324,504,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902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92,054,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3.312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2,449,91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90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参加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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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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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4.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 7.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 8.0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

  • 案》;

  • 9.00 《关于公司<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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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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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 经办律师:_____

颜克兵 周德芳

_______ 廖明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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