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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mous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Apr 2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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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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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QIANWEN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450003)
12/F,Jingwei Larg 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Tel): 0371-65953550 传真(Fax): 0371-65953502 网址:http://www.qianwen.com.cn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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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1 2006 3 18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在《证券时报》
-
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 30
-
股东,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 00 在郑州经三路北 26 号思达 数码大厦 9 楼会议室公司报告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双河先生主 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856844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2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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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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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公司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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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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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公司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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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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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公司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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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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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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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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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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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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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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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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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为子公司中山伊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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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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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聘任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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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审议 200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2006 3 18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 年 月 日《证券时报》,对相关议案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九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100% 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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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虎林
00 二 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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