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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TEK M&A Activity 2026

Apr 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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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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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函

凱金保字第1061202號

茲因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正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掛牌)(以下稱「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公開收購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公開收購人委請本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予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辦法第十五條之受委託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即本履約保證函之受益人,以下稱「受益人」),故本行特別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保證金額:新臺幣柒億捌佰萬元整。

二、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所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時間內將前條約定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股務專戶,帳號:2068-39-0002711-9)。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諫拖延撥款,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三、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條件或相關文件且涉及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否則對本行不生效力。

四、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於本函下之權利。

五、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起,至下述任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責任即自動解除:

  1. 民國107年2月21日(即公開收購屆滿次4個營業日;若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2. 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情事);
  3. 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 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5. 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

六、於本函有效期間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受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本函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或代理人):吳可君 資深副總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5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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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2


履約保證函

凱金保字第1061201號

茲因正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正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掛牌)(以下稱「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公開收購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公開收購人委請本行出具履約保證函予本收購案依公開收購辦法第十五條之受委託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即本履約保證函之受益人,以下稱「受益人」),故本行特別立本履約保證函(以下稱「本函」),對受益人承諾如下:

一、保證金額:新臺幣貳億肆仟捌佰肆拾萬元整。

二、本行承諾於接獲受益人依公開收購委任契約所發出書面撥款指示後,於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時間內將前條約定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匯出至受益人開立之公開收購銀行專戶(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股務專戶,帳號:2068-39-0002711-9)。本行絕無異議且絕不推諫拖延撥款,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三、如受益人及/或公開收購人變更本收購案條件或相關文件且涉及本行權利義務者,應事前經本行書面同意,否則對本行不生效力。

四、非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轉讓其於本函下之權利。

五、本函有效期間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起,至下述任一情況先發生者為止,本行保證責任即自動解除:

  1. 民國107年2月21日(即公開收購屆滿次4個營業日;若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
  2. 有本收購案停止進行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情事);
  3. 有本收購案公開收購未成就之情事者;
  4. 受益人或公開收購人未依本函履行義務者;或
  5. 本行依本函第二條受益人書面撥款指示所載指定日期將款項匯出時。

六、於本函有效期間內,本行絕不因任何原因對受益人逕行行使抵銷權。

七、如因本函及其相關事務致有爭執者,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且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本函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或代理人):吳可君 資深副總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5號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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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8.2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