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GEMTEK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an 5, 2015
52434_rns_2015-01-05_6aa246e7-5d5d-4dfb-bf9b-9ec1313a2998.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正文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13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6/11/13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2.07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修改本辦法第七條有關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非因庫藏股之減資而調整認股價格 | ||
| 備註2 | 修改第八條依本辦法發行新股每季至少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 ||
| 備註3 | 本辦法依證期局要求修訂,將經董事會追認通過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為 2.07%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無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 及得認股之數量,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由董事 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 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次得認購金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 訂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得認股之數量,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由董事長核 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 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次得認購金額,不得超 過新臺幣三千萬元。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伍佰萬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股。因認股 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伍佰萬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 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 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及資遣):已具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 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4.因受職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當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當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 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人員權益:如認股權人經公司核定轉認本公司之其他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經依公司「獎懲作業管理 辦法」記大過以上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 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 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 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平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係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週 整之差異,依本第條第一項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 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並以無實 體發行之。 (四)無實體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 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二月二十八日 2.六月二十八日。 3.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含 基準日當日),若當年度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亦不辦理無償配股, 則調整為九月二十八日 4.十二月二十八日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無償 配股、配發現金股利及新股認購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十一、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 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者,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 定程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 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 人權益告知他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