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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ac Engineering Machiner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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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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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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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 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 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 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 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财务部在初审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可联合 公司其他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人员进行联合审议;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 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外提供担保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1.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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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4. 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做成相关决议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指定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 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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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3.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4.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5.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 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的复印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 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 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 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 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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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 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并将督促工作进展情况向董事会汇报。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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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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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 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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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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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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