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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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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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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13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相对控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为了促进公司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的快速发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武汉城矿公司”)拟向其相对控股的公司武汉三永格林美汽车零 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永公司”、“借款人”)借款1000万元,用 于补充三永公司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55%,按季结算利息,到期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在借款人付清之前的借款利息 为前提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借。

武汉城矿公司为三永公司第一股东,持股45%。鉴于公司副总经理周继锋为 三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三永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为相对控股公司提供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已经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三永格林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 年6 月17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继锋

住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仓埠街毕铺村

经营范围:二手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回收、批发及出口业务;再制造技术 开发、咨询及服务;再制造设备、原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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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结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800 45
2 株式会社Honest 1200 30
3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 1000 25
合计 4000 100

3、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三永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2015年 2016年1-9月
总资产 41,792,147.88 35,593,324.45
净资产 37,725,174.17 33,816,747.12
营业收入 0.00 955,242.89
净利润 -1,297,566.22 -3,908,427.05

4、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永公司为公司的相对控股公司,且公司副总经理周继锋为三永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因此,三永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借款的主要内容

  • 1、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 2、借款用途:用于补充三永公司流动资金

  • 3、借款期限:一年(自武汉城矿公司汇出该款项之日起计算)

  • 4、借款利率:年利率4.55%

  • 5、借款偿还:按季结算利息、到期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 6、担保措施:三永公司承诺以其经评估的全部机器设备就前述借款向武汉

城矿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间,非经武汉城矿公司同意,三永公司不得转让、 出借用以担保的机器设备。否则,或者发生第三人对前述机器设备采取任何为实 现其债权的措施时或者第三人向三永公司提出主张债权的要求或诉讼时(三永公 司有义务将前述情形及时告知武汉城矿公司),武汉城矿公司有权要求三永公司 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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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提供借款的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内容为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5%,高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利率,符合市 场规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的影响

武汉城矿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借款给三永 公司,可以促进公司作为第一股东的三永公司的业务快速拓展,促进其快速达到 经营目标与实现盈利,实现公司权益最大化;借款人信誉良好,且向武汉城矿公 司提供相应的担保,不会影响借款的按时偿还,故认为收回该笔借款风险较小并 且可以控制。本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5%,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不存在损 害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相关材料仔细查阅后,对本次为三永公司提供借 款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三永公司提供借款不影响武汉城矿公司的正 常经营,且借款人信誉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武汉城矿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三永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推 动三永公司的快速发展,保障公司作为第一股东的权益实现。本次对外提供借款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提供给三永公司的借款按年利率4.55%收取借款利息, 定价合理;同时,三永公司承诺以机器设备就前述借款向武汉城矿公司提供抵押 担保,借款风险较小并且可以控制。本次为三永公司提供借款没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为三永公司提供借款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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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借款、委托 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不含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金额。 八、其他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借款不存在以下情况: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间;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同时,公司承诺在此项提供借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Ο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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