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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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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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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125 债券代码:112142 债券简称:12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2格林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格林债”、“本期债 券”)将于2016年12月21日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0日,凡在2016年12月20日(含)前买入 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发行的“12格林债” 至2016年12月20日将期满4年。根据公司“12格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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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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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2 格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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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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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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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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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8 年,附第5 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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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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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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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存续期 前5 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 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 前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 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 有票面利率不变。
10、起息日:2012年12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7年的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 年12 月21 日。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 年12 月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6 年度跟 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 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 年1 月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2格林债”《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 利率为6.65%,每张“12格林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6.65元(含税);每 手“12格林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8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6 年12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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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息日:2016 年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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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日:2016 年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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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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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 年12 月2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年12 月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格林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 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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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 栋20 楼
联系人:欧阳铭志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邮编:518101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楼
联系人:杜文晖
联系电话:0755-82943121 传真:0755-8294314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编:518031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Ο 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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