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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Dec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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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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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on Law Firm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广发银行大厦20 楼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 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邮编:510080 Post Code: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Tel: (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Fax:(8620)8731 1808 http://www.kingson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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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格林美”)的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 林美于2012 年12 月18 日召开的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已于2012 年11 月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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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 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12 月18 日上午在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 公司会议室(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 号光谷金融港A3 栋15 楼) 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 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9 人, 均为2012 年12 月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0,326,839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48.37%。

(三)格林美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格林美(武汉)城市矿 产循环产业园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280,326,83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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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100%。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武汉城市圈(仙桃)城 市矿产资源大市场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280,326,83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 行申请18000 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并由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 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280,326,83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280,326,83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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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向阳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戴 毅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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