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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ug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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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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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85 债券代码:112575 债券简称:17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7格林债”公司债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17格林债”、“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26日支付2018年8月25日至2019 年8月24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23日,凡在2019年8 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8月 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发行的“17格林债” 至2019年8月24日将期满2年。根据公司“17格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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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7 格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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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1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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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6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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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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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 年期,附第3 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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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2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 年固定不 变。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 年的票 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 年固定 不变。如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7年8月25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 的8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公司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回售或赎回部 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 年8 月25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或公司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回售或赎回部分的债券兑付日为 2020 年8 月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计息。
13、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9 年出具的本期债券跟踪 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望 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 年9 月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7格林债”《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7%,每张“17格林债”(面值100元)派发利 息为6.27元(含税);每10张“17格林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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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0.16元;扣税后 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2.7元。
三、债券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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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9 年8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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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息日:2019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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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日:2019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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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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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 年8 月25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 年8 月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格林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 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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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A栋20 层 2008 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联系人:欧阳铭志、程青民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许磊、张力、曹子建
联系电话:0755-23976200
-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刘悦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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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证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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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提供的本次付息资金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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