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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Sep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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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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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80 债券代码:112450 债券简称:16格林0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6格林01”公司债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6格林01”、“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25日支付2017年9月 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21日, 凡在2018年9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8年9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发行的“16格林01” 至2018年9月21日将期满2年。根据公司“16格林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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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6 格林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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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1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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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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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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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 年,附第3 年末公司赎回选择权、调整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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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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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 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调整后 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6年9月2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 的9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 年9 月22 日。(如遇法定及政 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8 年出具的本期债券跟踪 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望 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 年10 月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6格林01”《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0%,每张“16格林01”(面值100 元)派发利息为4.00元(含税);每10张“16格林01”(面值1,000元)派发利 息为4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2.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00 元。
三、债券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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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8 年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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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息日:2018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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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息日:2018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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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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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9 月22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 年9 月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格林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 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咨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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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A栋20 层
2008 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联系人:欧阳铭志、程青民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许磊、张力 联系电话:0755-23976200
-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 层 法定代表人:周宁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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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证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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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提供的本次付息资金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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