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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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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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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71 债券代码:112142 债券简称:12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2格林债”公司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格林债”、“本期债 券”,债券代码:112142)将于2017年12月21日支付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 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0日,凡在2017年 12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 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格林债”的回售数量为916,353张, 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7,729,047.45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7,083,647张。 本公司将在2017年12月21日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格林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 金及当期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发行的“12格林债” 至2017年12月20日将期满5年。根据公司“12格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 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12 格林债

  • 3、债券代码:112142

  • 4、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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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65%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8 年,附第5 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已于2017 年11 月9 日、2017 年11 月10 日、2017 年11 月14 日分别 发布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 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格林债”票面 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 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 年票面利率维持 6.65%固定不变。

2017 年11 月2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12 格林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 况的公告》,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 格林债” 的回售数量为916,353 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7,729,047.45 元(含利息),剩 余托管数量为7,083,647 张。2017 年12 月21 日为回售资金发放日,公司将向 有效申报回售的“12 格林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 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第5年期利息和本金在2017年12月21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年12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7年的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 年12 月21 日。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 年12 月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6 年度跟 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 望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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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 年1 月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2格林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65%,每张“12格林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6.65 元(含税);每10张“12格林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 .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85元。

三、债券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12 月20 日

  • 2、除息日:2017 年12 月21 日

  • 3、付息日:2017 年12 月21 日

  •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65%

  •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12 月21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 年12 月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格林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 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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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备查文件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证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Ο 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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