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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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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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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51 债券代码:112142 债券简称:12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 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利率调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格林债”、“本期债券”)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 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维持6.65%不变。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15日。
4.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12月21日。
5.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2格林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发行的“12格林债”至2017年12月20 日将期满5年。根据公司公告的“12格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 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5年票面利率为6.65%,在本期债券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维持6.65%固定不变。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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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期债券。
公司现将发行人关于不调整“12格林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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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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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2 格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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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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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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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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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8 年,附第5 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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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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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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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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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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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第5年期利息和本金在2017年12月21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年12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7年的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 年12 月21 日。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 年12 月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6 年度跟 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 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 年1 月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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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方案
公司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前5年(2012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票面利 率为6.65%,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后3年(2017年12 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票面利率仍为6.65%。
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醒: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 价格卖出持有的“12 格林债”。截至2017 年11 月9 日,“12 格林债”的收盘价 为101.5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 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7 年11 月9 日、2017 年11 月10 日、2017 年11 月13 日、2017 年11 月14 日、2017 年1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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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10 张(即面值合计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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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 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 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登记,回售登记期内不进 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不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2017 年12 月21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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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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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 年12 月21 日至2017 年12 月20 日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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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年利率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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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 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 被冻结。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
|---|---|
| 2017年11月9日 | 发布“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2017年11月10日 | 发布“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2017年11月14日 | 发布“12格林债”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 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5日 | 本次回售登记申报期 |
| 2017年11月20日 |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
| 2017年12月21日 |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格林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七、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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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 栋20 楼 联系人:欧阳铭志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邮编:518101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楼
联系人:杜文晖
联系电话:0755-82943121 传真:0755-8294314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 楼 联系人:赖达伦
联系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5987133 邮编:518038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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