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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y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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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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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

经认真核查《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和自有资金或其他 融资方式投入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 的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金 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金额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 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 公司荆门格林美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金额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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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独立董事:刘中华、吴树阶

2020 年5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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