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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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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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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
经认真核查《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和自有资金或其他 融资方式投入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 的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 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 荆门格林美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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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506,055,627.7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刘中华、吴树阶 2020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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