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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Aug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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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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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9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600,807万元,除公司为参股 公司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3,000万元担保,为储能电站(湖北)有限 公司提供的不超过1,575 万元的担保额度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未进行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待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 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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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公司编制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 人员后,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9 年4 月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 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 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中华、吴树阶 2019 年 8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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