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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ug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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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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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格林美”或“公司”)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 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62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的有关要求,对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律师同意格林美在其回复《关注函》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引 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格林美回复《关注函》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 承担责任。

针对《关注函》问题1 至问题6,格林美董事会经慎重考虑,拟对提请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和完善,并不再将上述议案提交格林美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格林美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格林美于2020 年8 月20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 案的议案》,取消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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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不再将上述议案提交格林美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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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伍份,副本伍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陈晓璇 2020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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