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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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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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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格林美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宇 | 联系电话:010-6083303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靖 | 联系电话:010-6083870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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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检查情况 |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9年6月18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 培训。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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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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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开 华、王敏、周波股份限售承诺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闵其 顺、孙建芬股份限售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股份增 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1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3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未向基金投 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 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的情况。 2019 年12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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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3 月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3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4 月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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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4 月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 号),认为博创科技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4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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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7 月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7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 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 年7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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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28 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 月1 日到3 日提交 的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 年7 月1 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 年7 月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 年11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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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7.5%,低于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12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8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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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于2019 年1 月31 日发布的2018 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9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2017 年和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9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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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9 月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 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 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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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9 年10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10 月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9]第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 年11 月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158 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 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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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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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保 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 李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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