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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Jan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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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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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格林美 | 被保荐公司简称:格林美 | 被保荐公司简称:格林美 | 被保荐公司简称:格林美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立丰 | 联系电话:13798277984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滨 | 联系电话:18665805498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陈立丰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23日 | ||||
| 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1月23日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 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对格林美的实 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取得和查阅格林美2019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内的各项治理制度, 逐项分析完备性和合规性,并核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章程是 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激励制度是否履行合规。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格林美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2019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内 的相关工作记录,对格林美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关注公司内 部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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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2019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情况,取得和查阅格林美已披露的全部公告。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格林美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现场检查公司资产是否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是否独立, 关注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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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对外重大投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 形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三方监管协议,取得和查阅格林美2019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内募集资 金使用的财务凭证和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 人员进行访谈。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 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 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格林美财务情况的相关资料,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索取有关财务资料,查阅公司公告;搜索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 析。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格林美相关承诺的资料,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 员进行访谈。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六)业绩情况 | (六)业绩情况 | (六)业绩情况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格林美财务情况的相关资料,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索取有关财务资料,查阅公司公告;搜索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 | |||
| 析。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格林美相关承诺的资料,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取得和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对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 | |||
| 员进行访谈。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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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险 |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求予以整改 |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无发现问题。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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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上 半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立丰 胡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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