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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Jun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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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为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售 条件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2,229,4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6月30日(周三)。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4号)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向上海 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一 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951,757,487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述股份已于 2019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托管手续,并于2019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 公司总股本由400,703,825股增加至 1,352,461,312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52,461,312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 951,757,4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7%。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12,229,4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 一、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二、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三、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董事会有权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24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其他承诺。

(二)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 因违反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 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周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2,229,4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户。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股总数(股)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质押冻结股份数(股)
1 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56,114,718 56,114,718 56,114,718 10.94% 4.15% 0
2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6,114,718 56,114,718 56,114,718 10.94% 4.15% 0
合计 112,229,436 112,229,436 112,229,436 21.88% 8.30%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解除限售前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份数量(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951,757,487 -112,229,436 839,528,051
高管锁定股 0 0 0
首发后限售股 951,757,487 -112,229,436 839,528,0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00,703,825 112,229,436 512,933,261
三、总股本 1,352,461,312 0 1,352,461,3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 股东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独立财务 顾问对上市公司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