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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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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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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要求中介机 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 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5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咨询电 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公司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 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 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 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 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 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 财务会计报告;
-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公司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 内容及其原因。如果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在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 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 净资产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五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
事会发布。
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同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 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 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利;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 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 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六十一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 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六十一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 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六十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六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 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证券部部、公司财经管理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由公司证券部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在2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 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证券部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公 告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应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
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公告文稿,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 时公告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发,并及时报知全体董事。以监事会名义 发布的临时公告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及时报知全体监 事。公告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八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 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 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其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 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以监事会公告形式发布的由董事会秘书报监事会主席签发的 除外)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交易所网 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回复。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 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 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 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 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 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 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 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 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 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 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 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 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等部门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 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 监事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