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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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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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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包括对子公 司的担保)为 11,550.11 万元;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41,587.89 万元;子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44,635.70 万元;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为 997,773.7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74.20%。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为 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未发生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 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21年3月5日,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已全部偿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具体参见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协 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协 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及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 长性匹配,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 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上能得到一贯、

有效的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 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截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有效性的 内部控制,未发现需要整改的重大缺陷。

四、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1 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 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下属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 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 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 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1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1 年度 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综上所述,我们同 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曾鸣 李明辉

2021 年 4 月 7 日